2013年底,乌克兰危机爆发。该国的俄罗斯族与乌克兰族之间的矛盾是这场危机的根源之一。因此,在危机的进程中始终可见俄罗斯的身影,先是将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在乌克兰危机中的行为,不禁让人联想起历史上一些相似的事件。地中海岛国塞浦路斯自独立之日起就饱受族群对立之苦。1963年底,塞浦路斯的希腊族与土耳其族发生了严重的流血冲突,希腊和土耳其两国分别支持岛上的希腊族与土耳其族。1974年7月,塞浦路斯发生政变,土耳其以保护岛上的土耳其族为由出兵,同塞浦路斯的希腊族武装进行了激烈的战斗。在东欧,1992年12月,摩尔多瓦的俄罗斯族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驻扎在摩尔多瓦的俄罗斯第14集团军以保护该国的俄罗斯族人为由介入了这场冲突。这些事件的相同点是,一个国家为了支持或者保护自己的国外同族,会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
然而,在相似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会出兵干涉。当南联盟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与塞尔维亚族发生激烈的武装冲突时,阿尔巴尼亚政府并没有出动军队帮助其在科索沃的同族。同样是面对陷入冲突的国外同族,为什么一些国家采取了军事干涉行动,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呢?这正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问题。
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分别从安全、实力、政治制度、族群联系等角度回答了一个国家为什么会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
斯蒂芬·M.塞德曼(Stephen M. Saideman)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会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有可能是为了减轻别国对自身的安全威胁。
皮特·范豪登(Pieter van Houten)通过博弈论的推导发现,如果潜在的干涉国被对手认为是实力强大但又没有强烈干涉意愿的国家,那么军事干涉就不会发生。
戴维·卡门特(David Carment)和帕特里克·詹姆斯(Patrick James)根据政治制度的差异将国家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制度约束力低的威权主义国家,另一类是制度约束力高的民主国家。前者的领导人在对外决策时,很少甚至不会受到掣肘,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本族群的利益,可能会寻求攻击性的对外政策,因此,别国的族群冲突诱发该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较大。而后者的领导人直接对人民负责,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来奖励或者惩罚领导人的行为,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有可能将本国置于危险的境地中,这将使领导人承担巨大的代价,因此,制度约束力高的国家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较小。
戴维·R.戴维斯(David R. Davis)、威尔·H.摩尔(Will H. Moore)以及道格拉斯·伍德维尔(Douglas Woodwell)认为,共同的族群身份会提升一国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
在上述研究中,位于不同国家却具有共同的族群身份被认为是导致军事干涉发生的重要因素,而且能够自动生成军事干涉。这样的解释其因果链条不明晰,缺乏说服力。与戴维斯、摩尔以及伍德维尔的观点相反,查尔斯·金(Charles King)和尼尔·J.梅尔文(Neil J. Melvin)认为,关注国外同族命运的国家并不会自动成为干涉者,共同的族群身份并不必然导致军事干涉。
另外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导致一国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真正原因,是对其共同的族群身份的认同,即对他们国外同族的认同。斯蒂芬·M.塞德曼(Stephen M. Saideman)、V. P.加尼翁(V. P. Gagnon Jr. )、戴维·卡门特(David Carment)、帕特里克·詹姆斯(Patrick James)等学者就族群认同的形成机制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塞德曼认为,对国外同族的认同是在民众层面自发产生的,并且能够塑造民众在本国对外政策中的偏好。当国外同族陷入激烈的武装冲突之时,民众对国外同族的命运感同身受,往往会要求国家出面干涉,该国领导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国内政治地位,便会响应民众的要求,做出军事干涉的决定。
至此,从族群联系的角度来看,对国外同族的认同对军事干涉存在影响。但实际上,对国外同族的强烈认同,直接产生的是本国的军事干涉意愿,未必会转化成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世界中,在对国外同群的认同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为什么有的国家会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有的国家则不会?因此,我们还有必要研究在某些国家里对国外同族的认同是怎样转化为实际的军事干涉行动的。
既有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较大的理论贡献,但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用减轻安全压力来解释一国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动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因为军事干涉不仅难以解决别国的族群冲突,反而还有可能引发本国内部更强烈的分离主义运动,给干涉国带来更大的安全压力。着眼于实力因素的研究亦存在不足之处。被干涉国对干涉国实力的感知可能没有真实地反映干涉国的行为和意图。此外,从安全、实力、政治制度等角度所做的分析并没有体现出族群冲突的特性,在研究对其他类型的冲突进行军事干涉时,我们同样也会考虑到这些因素。
学者们针对两国的族群联系所做的研究,揭示出了影响军事干涉的族群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国外同族的认同会转变为实际的军事干涉行动呢?
通过回顾已有的研究,我们看到,共同的族群身份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一个国家要对别的国家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下面笔者将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学者们发现,建立在共同的族群身份基础上的认同,对一个国家是否会对另外一个发生族群冲突的国家进行军事干涉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即使一个国家对其国外同族具有强烈的认同,也不意味着它就一定会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实际上,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冲突一方的外国同族只是其国家人口中的一部分,他们对外国陷入冲突中的同族抱有同情,充满认同,但这并不代表其整个国家都对这些族群抱有同样的感情,因此不能保证该国一定会对国外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换言之,一部分国民的感情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变成为国家层面的实际行动。对别国内部事务的干涉,尤其是开展跨国界的军事干涉行动,通常是一项重大的对外决策。因此,我们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国家对外国冲突一方的族群认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成为该国的实际对外政策。
笔者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族群对外国陷入冲突中的族群的认同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为该国的实际对外政策,那么其对外国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很大。如何衡量该国的族群认同能够转化为其实际对外政策的程度呢?这就需要考察该国的这些族群在国内具有什么样的权力地位,也就是要考察这些族群是否掌握国家的权力及其掌握的程度。
这些族群有可能支配甚至垄断了国家的权力,例如俄罗斯的俄罗斯族、塞尔维亚的塞尔维亚族、土耳其的土耳其族,都掌握着国家政权,在国家各类机构中担任要职,手中握有制定对外政策的权力。如果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处于这种占优势的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能够更为直接地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贯彻到决策的过程中去,通过实施特定的对外政策来实现本族群的政治目的,这样对别国族群冲突的军事干涉就容易出现。
相反的情况则是,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仅仅分享了一小部分国家权力,甚至被排除在国家权力之外。例如俄罗斯的奥塞梯族、塞尔维亚的阿尔巴尼亚族、土耳其的库尔德族,他们要么在国家机构中担任少部分不太重要的职位,要么被完全排除在国家机构之外,只有少许或者完全没有制定对外政策的权力。总而言之,他们都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族群,对国家的外交决策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即便对外国冲突一方族群感同身受,想要施以援手,也很难直接把自己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国家的对外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该国对外国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较小。
笔者从“武装冲突数据集” (UCDP/PRIO Armed Conflict Dataset, Version 4-2014a)
本文的因变量是军事干涉,准确地说是当一国发生族群冲突时,潜在干涉国是否会对其进行军事干涉。本文所称的“军事干涉”是指潜在干涉国出动军事人员直接参与到该国的族群冲突中,并且帮助冲突一方族群与该国政府进行战斗。
笔者根据“武装冲突数据集”的记录来判断潜在干涉国是否对别国的族群冲突进行了军事干涉。如果进行了军事干涉,因变量的赋值为1;如果没有进行军事干涉,因变量的赋值为0。
戴维·R.戴维斯和威尔·H.摩尔使用的因变量是两国的冲突程度,这是一个连续变量,数值越大,说明冲突的程度越强。这个因变量实际上是两国关系中的一些事件的加权平均数,权重的赋予带有个人的主观性,可能会对最后的结果造成偏差。而且即使我们承认数据是客观的,仍然有问题,因为除了军事干涉,其他类型的事件也可能造成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而本文关注的只是军事干涉。道格拉斯·伍德维尔使用的因变量是军事化国际争端(militarized international disputes),这是一个二分类变量,如果两个国家之间发生了军事化国际争端,赋值为1,否则为0。虽然军事化国际争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其范围仍然大于军事干涉,即使是公开的军事威胁也被视作是军事化国际争端。
本文选取的自变量是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潜在干涉国拥有的权力地位。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考察了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是不是潜在干涉国的支配族群,并以此来衡量其在本国拥有的权力地位。
笔者根据“族群权力关系数据集”的记录来给自变量赋值。如果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是潜在干涉国的支配族群,赋值为1,否则为0。前文在研究假设部分已经分析过,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如果在其国内具有占优势的权力地位,便能够把对冲突一方族群的认同转化为国家的实际对外政策,从而提升本国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因此,笔者假设当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是潜在干涉国的支配族群时,该国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更大。
戴维斯和摩尔使用的自变量是“优势跨国族群同盟” (advantaged transnational ethnic alliance)。具体而言,他们以两个国家作为观察的对象,如果有一个族群同时生活在这两个国家,并且在其中一个国家是政治或经济上处于优势的族群,而在另一个国家则不是,那么就构成了所谓的“优势跨国族群同盟”。伍德维尔使用的自变量与之类似,即满足如下条件:同一个族群分别生活在这两个国家中,并且他们在其中一个国家是多数族群,而在另一个国家是少数族群。他们的自变量关注的都是两个国家的情况,没有区分干涉国和被干涉国,也没有体现出干涉的方向性。鉴于本文真正想要研究的其实是干涉国的行为,因此笔者将使用的自变量限定为潜在干涉国的情况,这样就能够更加清晰地体现族群的权力地位对潜在干涉国对外决策的影响。
笔者以某一族群是否能够支配国家政权来判断其权力地位。如果像伍德维尔那样仅考虑族群人口的多寡,就难以解释人口较少的族群掌握国家权力的特例。戴维斯和摩尔所说的“优势”又包含了经济上的优势,笔者认为,经济上具有优势的族群不一定在国家的对外决策中具有主导作用,例如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华人即是如此。综上,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在潜在干涉国的权力地位是一个更好的自变量。
如果潜在干涉国是一个理性的国家,那么它在决定是否动用武力干涉别国的族群冲突时,必然会考虑双方的实力对比,过于悬殊的实力差距会限制其采取军事干涉行动。戴维斯、摩尔、伍德维尔在他们各自的研究中,都将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实力对比作为回归模型中的一个控制变量。
实力对比这个变量的数据来自“国家物质实力数据集” (National Material Capabilities dataset, version 4.0)。
与之前的学者一样,笔者也假设实力对比与军事干涉发生的概率是同向变化的,即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之比越大,前者对后者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越大。
笔者假设军事干涉更容易在两个接壤的国家之间出现。如果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不接壤,甚至相距较远,那么前者对后者进行军事干涉将不会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潜在干涉国将自己的军队派遣到族群冲突国时需要借道第三国,而第三国可能会拒绝这一请求;即使潜在干涉国可以绕道第三国采取行动,但这会带来额外的成本,因为空间距离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军事补给的迟滞。总之,不与族群冲突国接壤会增加潜在干涉国军事行动的难度和复杂性。有鉴于此,笔者预期如果两国不接壤,那么潜在干涉国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会变小。
接壤情况的数据来自“直接临近数据集”(Direct Contiguity Dataset, version 3.1),
在道格拉斯·伍德维尔的研究中,族群冲突国与潜在干涉国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IGO)成员身份是一个控制变量,他认为这一身份能够使它们建立互信,从而促进冲突的和平解决。
笔者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数据集”(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taset, version 2.3)的记录,统计出冲突国与潜在干涉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
在前文提出研究假设之后,笔者将根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检验假设。
笔者选用逻辑回归(logistic regression)的方法,就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表1是回归分析的结果。
根据表1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把回归模型表达为如下形式:
自变量“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的权力地位”的回归系数是2.102,表示的是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是国家的支配族群时,潜在干涉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发生比,是外国同族不是国家支配族群时的e2.102= 8.179倍。
显著性检验的结果表明,“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的权力地位”是一个显著的自变量,如果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是国家支配族群,那么其国家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并且增加的幅度较大。可以说,统计分析的结果有力地支持了笔者的假设,即外国同族在其国内具有占优势的权力地位,就能够帮助他们把对冲突一方族群的认同转化为国家实际的军事干涉行动。
在本文研究的问题中,向冲突一方族群施以援助是其外国同族的利益诉求。由于他们是掌握国家权力的支配族群,因此在国家的对外决策过程中拥有主导权,能够更为直接地通过制定对外政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便是其可以采取的一个政策选项。该国派出军队帮助冲突一方的族群作战,事实上就是与族群冲突国的政府作战,而发动战争是一项重大的对外政策,需要经过一套严格的决策程序才能最终做出决定,参与决策的人员通常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是国家支配族群时,其成员可能出任本国政府的大多数甚至全部职务,该族群的利益将更容易受到重视,他们要求帮助冲突一方族群的声音更能为决策者所接受,甚至决策者本人也持相同立场,因而该国决定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更大。反之,当冲突一方族群的外国同族不是国家的支配族群时,该国的决策者中就少有人或没有人属于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这样他们的呼声就可能被该国的决策者所忽视,因此该国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更小。
“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对比”的回归系数是0.029,这意味着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时,两国实力的比值每增加1,潜在干涉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发生比会变为原来的e0
显著性检验表明,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对比会显著影响前者对后者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作为一个理性的国家,潜在干涉国在决定是否出兵干涉别国的族群冲突时,必然会将自身的实力与对方的实力做一番比较。如果自身实力远不如对方,那么即使该国对冲突一方族群具有高度认同,并且急切地想要予以援助,也不会冒着战败的危险直接与对方进行战斗。
“族群冲突国与潜在干涉国接壤情况”的回归系数是2.056,表明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两国接壤时潜在干涉国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发生比,是两国不接壤时的e2
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冲突国与潜在干涉国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这一变量,与军事干涉发生的概率是反向变化的。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058,意味着当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时,两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每增加一个,潜在干涉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发生比会变为原来的e-0
在完成统计分析之后,笔者选取出三个案例进行分析,以进一步验证本文的假设。这三个案例分别是南联盟对波黑、土耳其对塞浦路斯以及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的族群冲突进行的军事干涉。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下简称“波黑”)是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邦”)的一个共和国,境内主要生活着三大族群:穆斯林族、塞尔维亚族和克罗地亚族。1991年6月,南联邦开始解体,波黑的三大族群就波黑的前途产生了重大分歧。代表穆斯林族的民主行动党和代表克罗地亚族的克罗地亚民主共同体都主张波黑独立,但前者主张独立后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后者希望波黑成为一个松散的邦联制国家;代表塞尔维亚族的塞尔维亚民主党则坚决反对波黑独立。
从1992年2月29日到3月1日,波黑就独立问题举行了全民公投,多数塞尔维亚族人抵制了公投,结果99%的投票者赞成独立。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波黑境内的塞尔维亚族获得了南联盟
本文的三个控制变量分别为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对比”“接壤情况”和“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首先,就实力对比而言,南联盟的实力明显强于波黑。根据“国家物质实力数据集”的记录,1992年,南联盟的实力大约是波黑的2.5倍。
其次,就两国的接壤情况而言,南联盟是当时波黑仅有的两个陆上邻国之一。南联盟与波黑接壤便于其将作战人员和武器装备迅速地投入到战场上,作为军事干涉方的南联盟不存在供给之虞,这也助推了军事干涉的出现。
再次,就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言,南联盟和波黑作为新诞生的国家缺乏在国际组织中的互动。“政府间国际组织数据集”显示,1992年,南联盟与波黑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仅有11个,
在南联邦解体的过程中,民族主义情绪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高涨,塞尔维亚复兴运动、塞尔维亚激进党等民族主义政党成立,它们要求解决境外的塞尔维亚族人问题,主张建立一个“大塞尔维亚”。
1992年2月,塞尔维亚的反对派征集了数十万人的签名,要求米洛舍维奇下台,并召开制宪会议。
米洛舍维奇和塞尔维亚社会党为了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强化了南联盟塞尔维亚族对波黑同族的认同,这种认同反过来又赋予了南联盟在波黑进行军事行动的合法性。由于政府的大力建构,在波黑尚未发生族群冲突之时,南联盟的塞尔维亚族人就已经非常关注波黑同族的命运。波黑内战爆发之后,波黑的塞尔维亚族与穆斯林族、克罗地亚族艰苦作战,面对此情此景,南联盟的塞尔维亚族人更加感同身受,想要对波黑的同族施以援手。这种强烈的民族情感恰好为南联盟对波黑进行军事干涉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军事干涉已处于呼之欲出的状态,不过真正付诸实施还有赖于塞尔维亚族在南联盟的优势权力地位。
从表2中可以看出,塞尔维亚族是整个南联盟最大的族群。1992年,南联盟的总人口为1000余万,塞尔维亚族占到了其中的62.3%;阿尔巴尼亚族是第二大族群,主要生活在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南部的科索沃,占南联盟总人口的16.6 %;黑山族是第三大族群,主要分布于南联盟的黑山共和国,占南联盟总人口的5%;匈牙利族是第四大族群,聚居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北部伏伊伏丁那,占南联盟总人口的3.3%。此外,南联盟境内还生活着其他族群,他们人口较少,并且没有自己的自治实体,因此在南联盟政治生活和对外决策中的影响力可以忽略不计。
南联邦还未解体时,塞尔维亚社会党就已经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执政党,1992年南联盟成立后,塞尔维亚社会党成为整个南联盟的执政党。在1992年5月31日举行的南联盟议会选举中,塞尔维亚社会党赢得了138个席位中的74席,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巩固了执政地位。由于该党主要代表的是塞尔维亚族的利益,其成员也主要是塞族人,因此塞尔维亚族获得了对南联盟国家权力的绝对掌控。更重要的是,塞尔维亚族还控制了南联盟的军队。南联盟继承了南联邦人民军(JNA)的绝大部分人员和武器装备。事实上,南联邦还未解体时,塞尔维亚族就在人民军的人员构成中占据了多数。有数据显示,1990年人民军的军官中,塞尔维亚族的比例为54.3%。
黑山族是黑山共和国的最大族群,约占共和国人口的62%,塞尔维亚族在该共和国的人口比例则为9.3 %
阿尔巴尼亚族聚居的科索沃和匈牙利族聚居的伏伊伏丁那,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两个自治省。在南联邦时期,这两个省曾一度享有与6个共和国平起平坐的地位。然而随着“大塞尔维亚主义”的抬头,1989年,在米洛舍维奇的推动下,塞尔维亚共和国修改宪法,取消了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的许多自治权利。
在考察了南联盟的族群构成情况后,我们可以看出,塞尔维亚族在人口数量上的优势已经转化为在国家权力中的优势,其在南联盟的对外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宪法规定黑山族享有与塞尔维亚族同等的权力地位,不过在实践中,两族保持了政策上的一致性。阿尔巴尼亚族和匈牙利族因为被剥夺了自治权利,所以失去了在国家政治框架中与塞尔维亚族讨价还价的能力,更无法参与到南联盟的对外决策中去。塞尔维亚族在南联盟的优势权力地位毋庸置疑,因此,当波黑的塞尔维亚族陷入激烈的武装冲突之中时,南联盟的塞尔维亚族得以操纵国家机器对这场冲突进行了军事干涉。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东部的一个岛屿,岛上生活着希腊族与土耳其族,1960年,塞浦路斯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独立。独立后,塞浦路斯的希腊族认为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是不公平的,因而不愿实施,土耳其族则坚决要求落实宪法的规定。
1963年12月21日,两名土耳其族人被一名希腊族警官枪杀,引发了两族之间大规模的流血冲突。土耳其驻扎在塞浦路斯的一支1000多人的军队也加入到战斗中,站在塞浦路斯土耳其族一边同希腊族作战。
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并没有就此终结,此后数年两族仍龃龉不断。1974年7月,希腊驻塞浦路斯的军队与塞浦路斯国民警卫队一道发动政变,推翻了与希腊军政府政见不同的马塞浦路斯总统马卡里奥斯,扶植傀儡政权上台。土耳其谴责希腊主导的政变违背了英国、希腊、土耳其于1960年签订的保证塞浦路斯独立的条约,并以保护塞浦路斯的土耳其族为由出兵。到8月16日土耳其宣布停火之时,土耳其军队已经占领了塞浦路斯三分之一的领土。
首先,就国家的实力对比而言,土耳其是中东地区的主要大国之一,而塞浦路斯仅是地中海上的一个弹丸小国。根据“国家物质实力数据集”的记录,1963年土耳其第一次进行军事干涉时,土耳其的综合实力约为塞浦路斯的115.6倍。1974年土耳其第二次进行军事干涉时,两国的实力差距有所缩小,但土耳其的实力仍然达到了塞浦路斯的59倍。
其次,就两国的接壤情况而言,虽然土耳其与塞浦路斯并不是陆上邻国,但是两国隔海相望,距离仅有64千米,基本上与两国陆地接壤相同。
最后,就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言,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发生时,土耳其与塞浦路斯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互动较少,这不利于土耳其以和平的方式介入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政府间国际组织数据集”显示,1963年土耳其第一次对塞浦路斯进行军事干涉时,两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并不多,只有16个。
历史上,塞浦路斯曾经是奥斯曼土耳其的领土,生活在塞浦路斯岛上的土耳其族原本就是土耳其的国民。英国殖民统治塞浦路斯后,该岛上的土耳其族与土耳其的联系并没有中断,族群的同一性成为联结双方的纽带。
上述种种,无一不体现出土耳其的土耳其族对塞浦路斯同族的认同。因此,当塞浦路斯发生激烈的族群冲突并引发土耳其族人伤亡之后,土耳其关注塞浦路斯同族的命运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1963年12月,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爆发后,引起了土耳其的高度关注。12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土耳其代表呼吁联合国关注“塞浦路斯土耳其族人正在成为大规模种族清洗的牺牲品”。
1974年7月,由希腊策划的塞浦路斯政变发生后,建立起傀儡政权,土耳其民众群情激昂,愤怒的民众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的中央街区和机场附近举行游行示威,要求政府对此进行干涉。
在本案例中,土耳其的土耳其族对塞浦路斯同族始终充满了认同,即使英国的殖民统治和塞浦路斯的独立也没有割裂他们跨越国界的族群联系。土耳其民众通过游行示威、结社等方式表达对塞浦路斯同族的关切,土耳其新闻媒体也营造出与民意一致的舆论氛围。这种源自民众层面的族群认同对土耳其政府产生了压力,当局要想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就必须对民众的呼声作出回应,因而也密切关注着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当塞浦路斯的土耳其族与希腊族的武装冲突骤起,土耳其民众群情激昂时,土耳其政府对塞浦路斯进行军事干涉成为顺应民意之举。不过,确保土耳其能够出兵还有赖于土耳其族在该国占优势的权力地位。
根据“族群权力关系数据集”的记录,从1946—1974年,土耳其族一直是土耳其最大的族群,占国家总人口的75%。
库尔德族是土耳其最大的少数族群,由于国家的人口普查没有将库尔德人算作单独的一个族群,因此没有关于土耳其库尔德族人口数量的官方数据。根据“族群权力关系数据集”的记录,库尔德族占土耳其人口总量的比例约为18%。
库尔德族为了获得自己的族群身份与政治、文化权利而与土耳其政府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但时常遭到政府的强力打击。
除库尔德族外,土耳其国内还有诸如希腊族、亚美尼亚族、保加利亚族、格鲁吉亚族等非穆斯林少数族群。他们人口规模很小,加起来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
在考察了土耳其的族群构成情况后,我们可以看出,土耳其的土耳其族在人口数量上的优势已转化为在国家权力中的优势,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在对外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当塞浦路斯的族群冲突发生之后,土耳其政府能够迅速地做出军事干涉的决定,以实际行动来表达自身对塞浦路斯土耳其族的极大关切。
苏联时期,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以下简称“纳卡”)是阿塞拜疆的一个自治州,虽然亚美尼亚族是纳卡自治州最大的族群,但该地区并不与亚美尼亚接壤。历史上,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对纳卡的归属持有争议,纳卡自治州的亚美尼亚族回归亚美尼亚的愿望十分迫切。
从1988年2月至1991年夏,纳卡的亚美尼亚族民兵组织与阿塞拜疆安全部队持续进行低强度的武装冲突。
苏联解体后,纳卡冲突从阿塞拜疆的国内族群冲突迅速演变成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亚美尼亚军队站在纳卡的亚美尼亚族武装一边,同阿塞拜疆军队作战。在战争中,亚美尼亚军队不仅占领了纳卡的绝大部分土地,甚至还占领了纳卡周围原本属于阿塞拜疆的部分领土。
首先,就国家的实力对比而言,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这一案例具有特殊性,因为作为干涉方的亚美尼亚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亚美尼亚的国土面积小于阿塞拜疆,人口数量也少于阿塞拜疆,根据“国家物质实力数据集”的记录,1991年亚美尼亚的综合实力约为阿塞拜疆的54%。
其次,就两国的接壤情况而言,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是陆上接壤的邻国,不存在军事供给线过长的问题,这有利于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进行军事干涉。
最后,就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言,1991年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两国刚刚从苏联独立出来,还未来得及加入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数据集”显示,1991年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两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为0。
在亚美尼亚的亚美尼亚族心中,纳卡是他们的土地,纳卡的亚美尼亚族是他们的同胞,这在纳卡冲突爆发以前就有所体现。早在20世纪60年代,纳卡的亚美尼亚族与阿塞拜疆族发生了摩擦,亚美尼亚的一些知识分子就向苏联中央政府请愿,要求将纳卡重新划归亚美尼亚。
1988年2月,苏联中央政府拒绝将纳卡并入亚美尼亚,招致亚美尼亚人的强烈抗议。在首都埃里温,市民进行示威游行,到26日,示威者人数多达150万,而当时亚美尼亚全国总人口才300多万。
1991年9月23日,亚美尼亚正式独立。10月,亚美尼亚“全民族运动”领导人列翁·阿科波维尔·捷尔-彼得罗相当选为亚美尼亚共和国第一任总统。捷尔-彼得罗相曾经因为积极从事收复纳卡的运动而被苏联当局监禁过。成为开国总统之后,他继续密切关注着纳卡问题。1992年2月19日,他在电视讲话中表示,如果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的谈判破裂,就应该“进行国际干预”。
在本案例中,亚美尼亚的亚美尼亚族对纳卡同族始终充满了强烈的认同,即使苏联时期纳卡归属阿塞拜疆的现实也未能割裂这种族群联系。亚美尼亚民众通过大规模请愿、游行等方式表达对纳卡同族的关切。在这一过程中,亚美尼亚“全民族运动”顺应民意,主张将纳卡并入亚美尼亚,从而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后来获得了执政地位。为了巩固执政地位,该党在纳卡问题上毫不妥协,当阿塞拜疆政府大举进攻纳卡亚美尼亚族聚居地区时,亚美尼亚政府毅然决然地采取了军事干涉的手段。不过,亚美尼亚政府能够真正出兵,还有赖于亚美尼亚族在国内占有优势的权力地位。
在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中,亚美尼亚的族群差异程度最小,该国绝大多数国民都是亚美尼亚族。1989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亚美尼亚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3.3%。主要少数族群有阿塞拜疆族、库尔德族、俄罗斯族,不过这些少数族群的规模都很小,其中人口最多的阿塞拜疆族所占总人口的比例也不到3%。除此之外,还有少量的希腊族和乌克兰族等族群,他们的人口加起来不到3万。
亚美尼亚独立后,亚美尼亚族稳固地掌握了国家政权,垄断了对外决策。亚美尼亚“全民族运动”领导人捷尔-彼得罗相当选为第一任总统,其他创始人也获得了政府和议会中的高级职位。
与此同时,亚美尼亚族在本国的军队中也占据了支配地位。苏联解体后,一批原苏联的军官开始着手创建亚美尼亚军队,他们中很多人都是从苏联军队中复员的亚美尼亚族,例如亚美尼亚的总参谋长就曾经担任过苏军副总参谋长。
在苏联时期,阿塞拜疆族是亚美尼亚最大的少数族群。以1987年10月发生在纳卡北部村庄的纠纷为导火索,亚美尼亚族与阿塞拜疆族的关系逐渐恶化。随着亚美尼亚族对阿塞拜疆族的骚扰逐渐增多,后者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被迫离开亚美尼亚。
在考察了亚美尼亚的族群构成情况后,我们可以看出,亚美尼亚族在人口数量上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权力上的优势,亚美尼亚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在对外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的少数族群阿塞拜疆族被迫离开,而其他少数族群因为规模非常小,对亚美尼亚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当阿塞拜疆政府对纳卡的亚美尼亚族采取大规模军事行动之后,亚美尼亚政府能够做出进行军事干涉的决定,以实际行动来表达对纳卡同族的极大关切。
比较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到,它们的共同之处首先在于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干涉国都是支配族群。具体而言,在波黑,塞尔维亚族与穆斯林族、克罗地亚族发生了武装冲突,而塞尔维亚族在南联盟是支配族群;在塞浦路斯,土耳其族与希腊族发生了武装冲突,而土耳其族在土耳其是支配族群;在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族与阿塞拜疆族发生了武装冲突,而亚美尼亚族在亚美尼亚是支配族群。
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对比方面,作为干涉国的南联盟和土耳其,其综合实力都分别强于被干涉的波黑和塞浦路斯。南联盟的实力约是波黑的2.5倍;土耳其的实力更是远远强于塞浦路斯,它在两次干涉时的实力分别为后者的115.6倍和59倍。这样的局面显然对干涉国有利。三个案例中只有亚美尼亚的情况比较特殊,作为干涉的一方,它的综合实力大约只有被干涉的阿塞拜疆的一半。尽管如此,紧密的族群联系,以及对国外同族的强烈认同,超越了亚美尼亚在实力对比上的劣势,对军事干涉的形成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同时,亚美尼亚族在本国的支配地位,使其能够把对阿塞拜疆同族的认同转化为贯彻始终的军事干涉行动。
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接壤方面,南联盟与波黑、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均为陆上邻国,这便利了干涉国的军事行动。土耳其虽然不与塞浦路斯陆地接壤,但两国仅相隔一条64千米宽的海峡,这并不会给土耳其的军事干涉行动造成太大困难,因此该案例基本上可以视作两国接壤。
此外,在三个案例中,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都比较少。1992年,南联盟与波黑共同参加了11个政府间国际组织。1963年土耳其第一次干涉塞浦路斯时,两国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为16个,10年后土耳其第二次干涉时,这一数字增加到了29个。1991年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两国刚刚独立,还没有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体而言,族群冲突发生时,这三对国家共同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偏少,这意味着它们还没有通过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频繁接触建立起高度的互信,同时也缺乏和平调解争端的渠道。
纵观三个案例,在“实力对比”“接壤情况”和“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三个控制变量大致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干涉国占有优势的权力地位,最终促成了干涉国对冲突国族群冲突的军事干涉(见表4)。
国际关系学界不乏对在族群冲突背景之下外国军事干涉的研究。之前的一些学者认为,伴随着族群联系而产生的跨国族群认同,能够促成一国对国外同族卷入的冲突进行军事干涉。这种理论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力,因为对陷入冲突的国外同族的严重关切,能够使相关国家产生进行军事干涉的意愿。
但是,它们军事干涉的意愿能否转变为实际行动,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的核心论点是,在相关国家的军事干涉意愿转变为实际行动的过程中,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潜在干涉国的权力地位会发挥重要作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支配族群,在对外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会受到国内其他族群的掣肘,因而能够把自己的感情与意愿上升到整个国家层面,从而将军事干涉付诸实践。简言之,国家的支配族群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把对国外同族的认同转化为实际行动,对族群冲突国进行军事干涉的可能性也就提升了,这就是族群的权力地位影响军事干涉的逻辑。
笔者采用逻辑回归的方法,对1946—2007年之间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潜在干涉国与族群冲突国的实力对比、接壤情况以及共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身份三个控制变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潜在干涉国的权力地位,对军事干涉的出现具有显著影响。在进行统计分析之后,笔者选取了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分别是南联盟对波黑、土耳其对塞浦路斯、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的族群冲突进行军事干涉。三个案例中,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干涉国都是支配族群,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军事干涉的实施。结合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的结果,笔者的假设得到了验证。
事实上,在所有的族群冲突中,真正引发了外国军事干涉的案例并不占多数。而且在那些没有出现外国军事干涉的案例中,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在潜在干涉国同样可能是支配族群。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出现军事干涉,也许是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最后不能忽视的是,笔者对案例的选取设定了严格的标准,本文所研究的军事干涉,是对外国族群冲突的干涉,而对外国其他类型冲突的干涉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例如西方国家对利比亚、叙利亚国内冲突的干涉就不是本文所要考察的内容,因为它们不是族群冲突。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所有案例中的潜在干涉国,都必须是冲突一方族群的同族世代生活的国家。如果将这些限制条件去掉,不能保证本文的理论仍然成立。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为相关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以后的研究可以将潜在干涉国扩大为所有的国家,从而得到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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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宪法规定:公务员的70%应为希腊族,30%应为土耳其族。196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希腊族占全国人口的77.4%,土耳其族占17.4%。希腊族认为宪法的规定有失公平,土耳其族获得的比例太大,因而要求按实际人口比例分配公务员职位。土耳其族则坚持要求按照宪法的规定分配公务员职位。此外,在创建军队以及是否在5个主要城市单独设立土耳其族市政机构等问题上,希腊族和土耳其族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详见何志龙编《塞浦路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95—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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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土耳其共和国成立至今,库尔德族与土耳其政府的斗争不断。1924—1938年,土耳其库尔德族进行了16次起义,影响较大的有1925年的谢赫赛义德起义、1927—1932年的亚拉腊山起义、1936—1939年的德西姆起义。1978年,库尔德工人党成立,进行政治暗杀和破坏活动。1984年起,库尔德工人党开始了长期的武装游击战争,至今仍然威胁着土耳其的国家安全和统一。针对库尔德族的武装斗争,土耳其政府也采取了强硬的军事打击政策。详见唐志超《中东库尔德民族问题透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9—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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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63年,就有大约2500名纳卡的亚美尼亚族人向苏联中央政府请愿,呼吁将纳卡划归亚美尼亚。参见Christoph Zurcher,
Christoph Zurcher,
Christoph Zurcher,
Christoph Zur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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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指出,亚美尼亚一共占领了阿塞拜疆13.62%的领土。参见Thomas De Wa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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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玉宇等编:《亚美尼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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