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科学,2017, 2(3): 33-62
道义、合法性与国家实力*——1592至1662年东亚朝贡体系中的权力转移研究
吕振纲
 
【摘要】  1592—1662年的东亚朝贡体系处于一个大危机时代,作为主导国的明朝先后受到日本和清朝(包括后金时期)的挑战,但在晚明权势衰微已成必然的情况下,明朝政府依然承受住多次冲击,直到最后才实现权力转移,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受权力转移理论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启发,本文从主导国自身探讨权力转移,将一国对内对外的道义水平作为干预变量,将内部的稳定/合法性与国家实力作为自变量,对晚明时期朝贡体系中的权力转移个案进行比较和分析,发现了被传统权力转移理论所忽视的另一种情况,即主导国自身的权力衰退同样会导致主导国与崛起国的权力关系发生逆转。在主导国国内政权不稳和综合实力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其不实行道义,就会加剧自身合法性的丧失和实力的衰退,在面对外来威胁和挑战时,也就无法组织有效的反抗,导致权力转移不可避免。
【关键词】  实力 ; 道义 ; 合法性 ; 道义现实主义 ; 朝贡体系 ; 权力转移

【Abstract】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的崛起和在世界舞台的核心角色回归,有关古代东亚的国际体系研究明显增多,这一体系通常被冠以“朝贡体系”的称号。虽然有学者批评沉湎于“曾经世界”的东亚史研究1不可避免带有某些消极影响,但滨下武志却认为,朝贡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唯一的历史体系,必须从这一视角出发,再反复思考才能够推导出亚洲史的内在联系”。2

尽管这一体系备受争议,甚至被指责为“虚幻”的存在3,但不可否认,对朝贡体系的研究“可以发展出具有历史敏锐性的国际关系理论”。4在中国国际关系学界,无论是以阎学通教授为代表的“清华学派”5建构道义现实主义的努力,还是以秦亚青教授为代表的建构“国际政治的关系理论”6的尝试,抑或以任晓教授为代表的探讨以“共生”为核心的“上海学派”7,都无法避开从朝贡体系中汲取积极和合理的历史遗产。当前,敏锐的中国学者已经捕捉到中国国际关系学科的“历史转向”。8

朝贡体系在历朝历代的实践形态都十分复杂,我们很难用一种统一的范式去描述整个历史时期的朝贡体系。有学者提出使用“多边多层视角”的研究方法研究朝贡体系,这种方法重视不同国家间朝贡关系的特性,主张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9这些个案应具有特殊性,它们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时间段,具有典型的研究意义,可以单独抽出来进行分析。从这一要求出发,本文聚集于明末清初(1592—1662)这70年间的朝贡体系。这一时期朝贡体系的特殊性在于体系的变迁并非来自于费正清所说的“冲击—反应”范式,而源自于体系内部的权力变迁,用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的话说,它属于典型的“系统性变革”。10在漫长的朝贡体系时代,极少出现朝贡国挑战主导国以及朝贡体系本身的情况,这就凸显了这一时期的个案价值。

从1592年开始,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开始受到挑战。日本发动侵略朝鲜的“壬辰战争”,首次动摇了明朝的朝贡体系。入侵朝鲜失败后,日本将侵略矛头转向琉球,并成功地控制了琉球,建立了自己的“华夷秩序”。在日本之后,清朝11 (包括后金时期)直接挑战明朝的权威,并最后灭亡了被视为明朝继承者的南明,彻底实现了明清之间的权力转移。按照权力转移理论,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日本挑战明朝失败是因为日本的权力增长远未达到双方权力关系逆转的地步,而清朝的成功在于其权力已然接近或大于晚明的权力。这明显有悖于史实,清朝的胜利并不主要归于其自身的强大,而在于明朝的衰落。

为更好地解释这一现象,本文尝试发展一种新的权力转移理论,从主导国自身而不是从崛起国的权力变化来考虑权力转移的可能性。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晚明权势的衰退已成必然之时,为何明朝政府能够承受得住多次冲击,直到最后才实现权力转移?本文的论述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节批判性地回顾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权力转移理论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第二节尝试建构一种道义现实主义的权力转移理论,确定本文的干预变量、自变量和因变量,然后提出本文的相关假设;第三节选取晚明时期4个不同的案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第四节是结论,并指出本文对当前中美权力转移的重要启示。

一、对既有理论分析的回顾

在解释朝贡体系内部的权力转移问题上,现实主义的权力转移理论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无疑是最具分析性价值的理论框架,本文首先对这两种理论进行文献回顾和批评,以进一步发现更为合适的解释变量。

(一)权力转移理论

权力转移理论是讨论大国崛起与体系战争关系较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由美国学者奥根斯基(A.F.K.Organski)首创,历经数十年发展,已经拥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内核和保护带。与传统现实主义所假设的无政府状态相比,该理论倾向于一种等级制偏好,主导国、大国、中等国家和小国之间的权力分配呈金字塔结构,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主导国和崛起国在某个关键时刻最容易爆发冲突和战争。这一理论强调了国家实力与国家意图的关系,其核心解释变量是大国相对权力和对国际秩序的满意程度12,国家间权力分配决定着国际体系的稳定与否,而保持体系稳定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权力与满意程度之间的平衡。13主导国通常被看作现状满意者,而崛起国可能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体系心怀不满,成为修正主义国家。一旦崛起国对现有的国际秩序以及相应的行为规则发起挑战,就会打破现状,改变现有国际秩序,尤其是当双方权力高度持平时最容易发生战争。

最初,奥根斯基认为,当对现行国际秩序不满意的挑战者的实力接近主导国时,冲突最有可能爆发。后来,他与库格勒(Jacek Kugler)修正了原有观点,认为对国际秩序满意的挑战者拥有的实力超过居主导国时,冲突最容易爆发。库格勒通过实证分析后得出,当挑战者拥有主导国80%的能力时,权力持平的条件便得到了满足。当挑战者的能力超过支配国20%时,将成为新的支配国,权力持平的条件消失14后,战争最容易爆发。

沿着奥根斯基开辟的道路,一代又一代的学者不断修正奥根斯基的假说,在保证其理论内核的情况下对该理论的保护带加以扩展。其中,库格勒、莱姆科(Douglas Lemke)和金宇祥(Woosang Kim)三人的贡献较为突出。库格勒和扎格勒(Frank C.Zagare)将该理论应用于对核威慑的稳定性探讨中15,还和瓦尔纳(Suzanne Werner)探讨了权力转移在军备竞赛与冲突中的作用。16莱姆科将权力转移理论与民主和平放在一起进行讨论17,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等级制模型(multiple hierarchy model),将权力转移理论从单一全球层级体系的情形推广到在全球层级体系内存在多个区域层级体系的情形。18他认为,权力转移理论不仅适用于全球体系内大国之间的互动,也适用于区域体系内相对较小国家之间的互动。

金宇祥的研究尤其值得关注。奥根斯基把他的权力转移理论界定在工业化阶段,金宇祥则放宽了权力转移的时空界限,将权力转移的适用阶段从1815年向前推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始之时19,同时从区域上将该理论应用于东亚区域安全研究,通过部分修正奥根斯基的假设,将权力转移理论适用于前工业时代的东亚社会。20他引入新的结构性变量(如影响范围的存在)和强调联盟对于增强崛起国实力的重要性。同盟开始生效后,当背后有同盟者支持的不满意的挑战者所拥有的权力接近支持现有国际秩序的主导国及其同盟者时,战争最容易爆发。21目前,这一理论相对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权力转移理论受到一系列内外条件的严格制约,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被满足,权力转移就不会发生。有学者发现,受权力均势、政治地理、政治能力、同盟等因素的制约,权力转移理论与实证之间并非严格对应,只有当这些不利因素被消除后,权力转移理论才是成立的。22从其理论内核来说,用来衡量权力转移的变量不尽如人意。学术界倾向于选择能代表这一内部因素的自变量进行实证检验,热衷于检验奥根斯基所提出的学术命题,最典型的是使用“国内生产总值”这一变量来衡量国家权力的大小。23另外,权力转移理论仅仅将自变量集中于权力对比和满意程度等少数几个变量关系,抛弃了影响国家间安全互动的诸多要素,将对威胁的认知、政府的决策过程、国内政治要素等因素排除在外。不断有学者呼吁扩大权力转移理论的内外边界,以增加该理论的实用价值。24最后,从实践层面,理论的简约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与该理论观察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就使得该理论的应用和预测功能受到质疑。权力转移更多被看作战争的结果,而并非战争的原因25,导致该理论虽然试图解释国际体系的变迁,却没有为引导国际体系变迁提供任何有效途径。26

与上述批评相比,本文认为传统的权力转移理论主要侧重于主导国与崛起国之间的权力对比,尤其强调从崛起国的角度看待两国相对力量的变化。现有的文献几乎忽视了权力转移的另一种可能性,即从主导国自身的权力变化看待权力转移。主导国与崛起国权力优势的逆转可能涉及主导国内部的叛乱、分裂、政权更迭等因素,这并非由于崛起国相对权力的增长,而是主导国权力的自我削弱所致。本文将试图通过考察主导国自身的权力变化,修正和发展权力转移理论。

(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

道义现实主义就是对权力转移理论的修正和发展,该理论由以阎学通为代表的“清华学派”创建和发展,是现实主义理论当前重要的理论创新成果。该理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权力转移理论进行修正。

第一,问题中心的转移。传统的权力转移理论探讨权力转移与战争的关系,所给出的建议往往是避免战争或者霸权国如何实现霸权护持。道义现实主义不是从如何维持霸权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是从如何取代霸权的视角进行研究。27该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崛起国是如何取代现行世界主导国地位的,即世界中心转移的原理。28但权力中心的转移并不等于体系变迁。阎学通认为,国际体系由国际行为体、国际格局和国际规范三个要素构成。任何一个单一要素的质变并不能视为体系质变,至少应以两个体系要素发生质变作为体系质变的标准。29这种问题角度的转变,推动了道义现实主义一系列的新发现和新结论的产生。

第二,道义现实主义修正了衡量大国权力的解释变量。权力转移理论强调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一国实力强弱的标准。但在道义现实主义者眼里,政治实力尤其是政治领导力更为重要,这一变量成为决定大国实力对比和体系变迁的重要变量。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导力决定一国综合实力的升降,不同国家政治领导力的差别决定国际格局的变化。30

道义现实主义认为,一国的综合实力可以分为物质实力和非物质实力,其构成要素可分为政治、文化、军事和经济四类。在这四种实力中,政治是操作性实力,其他三者则是资源性实力。但是这四种实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政治实力对其他实力具有乘数效应,行为体享有物质资源并不意味着它具有同等的塑造政治结果的能力。无论是经济实力、文化实力或者军事实力,都离不开政治实力的领导作用。如果没有政治实力,其他实力很难发挥作用。阎学通指出,道义现实主义持一种“政治决定论”的立场。31

第三,道义规范成为权力转移的关键因素。在传统现实主义者看来,道义的作用十分有限,探讨道义没有多少实质意义,道义原则不能指导国家的行为。32但道义现实主义认为,崛起国要想成功实现权力转移,就必须注重自己的战略信誉,而战略信誉的来源是道义。道义现实主义把道义看作是与实力相容的,尽管道义对实力的作用大小不一,但如果缺乏道义支持,一国的政治优势将不会持久。遵循或违背道义有助于增强或削弱一国权力的合法性,虽然并不必然增强或削弱其绝对实力,但有可能削弱其相对实力。33

在传统的权力转移理论中,基本没有关注道义规范的存在。道义现实主义将道义与规范联系起来,重视道义规范的作用。权力与道义往往相辅相成,权力结构往往是规范结构的基础并推动着规范的形成与内化34,规范本身有助于区分或者使行为体的等级秩序化。35当国家实力达到主导国或崛起国的水平时,道义的有无与水平高低,对国家战略的效果,特别是建立国际规范的效果具有重大影响。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遵循道义规范,不同国家的领导性质决定其行为,从而对国际规范产生不同的影响。强权国遵循实力规范,王权国遵循道义规范,霸权国遵循双重标准规范(即对盟国实行道义规范,对敌国实行实力规范)。36可见,强权国有可能不按道义行事,但要成为一个霸权国或王权国,就必须给予道义规范应有的尊重。只有将政治领导与道义规范结合起来,崛起国才能够实现成功的权力转移。

道义现实主义理论自问世以来,由于融合了中国传统对外思想和历史实践,其理论的创新和深刻洞见不容忽视,但该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瑕。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论。

首先,道义的存在及其作用究竟有多大,仍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问题。现实主义者将道义看作权力的工具,阎学通也认为,有时候,强权国虽然遵守规范,但遵守的是实力规范而并非道义规范。这也含蓄地说明,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社会里,没有道义的现实世界虽然很残酷,但仍然是有可能存在的。道义现实主义推崇将道义规范与王权国结合起来,但这样的王权国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的国际体系中都极少出现。国际体系的主导国往往是遵循双重标准的霸权国,霸权国会利用道义促进其霸权利益。进攻性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米尔斯海默就认为,道义往往成为干涉和战争的借口,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最应该避免的就是道义感。37

其次,道义现实主义认为,崛起国的政治领导力要强于现行主导国,这是崛起国能够取代现行主导国的核心逻辑。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精确地衡量崛起国的政治领导力是否优于现行主导国的政治领导力?能否仅仅根据现行主导国一次或几次的领导失误就判定崛起国已经拥有优先的政治领导力?另外,政治领导力的首要作用似乎也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在战争期间发生的权力转移,政治领导力固然重要,但并不比军事实力具有优先地位。政治领导力的作用必须与其他因素一起满足某种比例上的平衡,单独的政治领导力优势未必能保证权力转移的成功。

尽管两种理论各有千秋,权力转移理论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对于分析晚明时期的东亚国际体系仍然是最有启发性的理论工具。本文尝试将权力转移理论和道义现实主义理论结合起来,建构一种道义现实主义的权力转移理论。

二、道义现实主义的权力转移理论

与传统的权力转移理论不同,本文是从主导国自身的权力变化来思考权力转移的。权力差距的缩小,并非只有崛起国权力增长这一种典型情况,在主导国自身权力明显衰落后,即使崛起国的权力没有显著增长,它也有可能取得权力优势。一般认为,在晚明的东亚朝贡体系中,中国具有无与伦比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周边国家与中国的实力悬殊。但如果的确如此的话,那么任何周边国家对中国发起挑战的成功概率几乎为零,但事实并非如此。

周方银提醒人们注意,中国的霸权并不能带来绝对优势。中国并非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去谋求霸权,而在对外关系中多奉行防御性战略。中国与朝贡国的互动博弈,就在中国奉行怀柔战略、朝贡国最终臣服这一状态下实现了均衡。38沃马克(Brantly Womack)批评周方银把均衡看作大国操纵小国的消极后果,他强调小国的抗衡能力而非被操纵才是出现均衡的重要原因。39他引入“中心性”(centrality)的概念来暗示中国的霸权是不充分的,东亚地区可以分为“中心区”和“非中心区”,两者的区别因为地区中心性的存在而强化,中心区对抗每一个非中心区是虚弱的,对抗所有非中心区更为虚弱。40他还以中越关系为例,逐渐提炼出一个基于不对称权力的“结构性错误知觉理论”(林民旺语)。41他认为大国与小国拥有非对称的权力关系会导致互动行为上的差异,导致双方对同一问题的敏感度不一。通常小国比大国更加敏感,也更容易产生知觉错误,有可能导致双方的对立或战争行为,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的霸权优势并不明显。42

上述分析表明,在朝贡体系内,主导国与周边国家的实力存在着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国的实力优势并不绝对。承认这一点,将国家实力看作一个独立的解释变量是可行的。国家实力即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军事等物质实力和其他非物质实力的总和。在阎学通的定义中,综合国力是资源性实力(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与文化实力的总和)与政治实力的乘积。43

除了国家的自身实力,另一个因素同样重要,即一国自身的稳定/合法性。稳定/合法性是指一国的政府是否具有合法的统治地位,如果其合法性丧失,政权自身的稳定性就会丧失,稳定与合法相互关联,本文将其视为一个独立变量。政权的稳定/合法性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的稳定/合法性是指政权本身在国内的统治稳定,得到民众的普遍承认和服从;对外的稳定/合法性是指政权自身得到朝贡国的普遍承认和支持。一国的稳定/合法性通常内外保持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晚明丧失了国内的稳定/合法性之后,在朝贡体系中仍然享有对外的稳定/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有两个主要的来源,即天命和民心。早在夏商时期,天命就成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天命不仅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还是政治统治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尚书》中有大量关于天命的记载,如“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44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45,等等。西周时期,周人继承和发展了商人的“天命观”,“德”成为天命的重要依据。46 “天”无论是奖赏,即给予天命,还是惩罚,即撤销天命,都是视道德状况而定的。47秦汉以后,天命与民心成为政权合法性的两个最主要基础,经过儒家文化的阐释和发展,民心成为比天命更为重要的合法性来源。

在本文的理论框架中,主导国自身实力和政权的稳定/合法性是两个独立的自变量。然而,这两个自变量同时受到一个共同的干预变量即道义现实主义所说的道义因素施加的影响。政权的稳定/合法性与民心密切相关,要争取民心,就必须重视道义的作用。而一旦道义丧失,受损的同样包括政治实力,这样综合国力自然就会受到影响。可见,实行道义,国家的实力和政权的稳定/合法性都会得到加强;不实行道义,两个自变量都会受到削弱。但道义对自变量的作用既可以同时进行,又可以显著地作用于其中的一个。当中国面临外部的挑战时,以及其对外道义水平降低时,中国的实力可能并未受损,但是在体系中的稳定/合法性却受到影响。而对内道义水平的降低,则通常使自身的稳定/合法性和实力都会受损。

奉行道义并不意味着排除战争。不少学者往往将朝贡体系贴上“等级、不平等和霸权”48的标签,认为朝贡体系是“中华帝国”支配下的地区秩序,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帝国为统治的圆心、等级制的权力支配体系、强制性的强权统治”,进而认定体系中的战争往往是中国为维护霸权的扩张行为所致。49阿查亚(Amitav Acharya)就认为,朝贡体系的运行基于中国的实用主义现实政治(Pragmatic Realpolitik),权力和安全是其首要考量,武力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被使用,中国并不约束自己威胁别人和使用武力。50

诚然,在朝贡体系中不排除武力和战争的存在,但中国使用武力往往是基于自身的道德正义。51正如周方银所观察到的,在朝贡体系中,维护等级间关系的主要不是暴力,而是对社会规范的尊重。52儒家文明的天下观、王霸观、华夷观和义利观,构成朝贡体系独特的规范内涵。53这些儒家化的伦理原则,不仅对于主导国国内,对朝贡体系内部其他的成员国也同样具有约束力。本文将主导国的道义水平分为对内和对外道义水平。其中,对内道义水平主要有两点,第一,维持国内秩序的稳定;第二,遵守儒家伦理的治理原则,政治上贯彻仁政,经济上奉行轻徭薄赋,防止横征暴敛,司法上遵守慎刑原则。能够做到这两点,才能够赢得民心,建立稳定的统治。同样,一国对外的道义水平决定了其地位在当时的国际体系中是否能够得到承认,它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

第一,兴灭继绝。兴灭继绝涉及维护朝贡国的政权稳定及合法性。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成员国国内的政权变更违背了道义原则,主导国往往会履行兴灭继绝的责任,出面干涉,帮助其恢复正统。第二种情况是当朝贡国的生存面临外来威胁时,主导国同样要履行兴灭继绝的责任,帮助其抵御外来侵略。第二,朝贡体系中的互动规范,规定了体系成员国实现共处的最低条件。这些规则由儒家文化所塑造,主要包括“王者不治夷狄”“事大字小”“厚往薄来”三个原则。“王者不治夷狄”是双方交往的政治规范,主导国并不能干涉朝贡国的国内事务,这保证了朝贡国的相对自主性和生存。“事大字小”中的“事大”是指朝贡国对主导国应奉行“事大”主义,履行朝贡的义务,对主导国的核心利益予以尊重54;“字小”是主导国对朝贡国应尽的义务,主导国必须尊重并照顾小国的利益需求。“厚往薄来”是朝贡体系中的经济规范,主导国应该在朝贡国来朝贡时给予丰厚的礼物馈赠或者经济上的回报,以照顾朝贡国的逐利之心。主导国与朝贡国的交往符合这些原则,才会被认为是有道义的。

无论是对内道义水平还是对外道义水平,都会通过两个自变量影响权力转移的结果。单纯的道义因素对权力转移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道义作为干涉变量,对主导国政权的稳定/合法性和国家实力变化均有直接影响,而这两个因素发生变化后,在面对外来挑战时,将导致权力转移的发生。因此,本文将主导国的政权稳定/合法性和国家实力作为自变量,将主导国的道义水平作为干预变量,将权力转移的结果视为因变量。

在1592—1662年的东亚国际体系中,存在两个明显的政治光谱,一个是作为主导国的明朝及其继承者南明,另一个是日本和清朝。日本在1592—1598年和1609年先后入侵朝鲜和琉球,而清朝在入关前面临的对手是明朝,在入关后面临的对手则是南明。从明朝到南明,主导国自身的变化令人深思,宜将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描述。根据挑战阶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得到表1

表1
自变量、干预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

表1中无论是自变量、干预变量还是因变量,其都是从主导国的角度出发。在日本的两次挑战阶段,主导国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其对外的道义水平;而在清朝的挑战阶段,主导国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其对内的道义水平。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个命题。

命题一:当体系中的主导国自身政权稳定时,其在体系中的合法性程度高,并且实力远胜于外来的挑战者,其拥有的对外道义水平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巩固自身在政权稳定/合法性以及国家实力方面的优势,崛起国的挑战就越不可能成功,权力转移不会发生。

命题二:当体系中的主导国自身政权稳定时,其在体系中的合法性程度高,并且实力远胜于外来的挑战者,其拥有的对外道义水平程度降低,会削弱自身在体系合法性或者实力方面的优势,崛起国就有可能利用这种有利情况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挑战者就有可能在某些不违背主导国的核心利益方面取得成功,权力转移会部分发生。

命题三:在体系中的主导国政权不稳定、国内合法性程度低、自身实力不断削弱的情况下,其缺乏对内道义,就会加剧政权的崩溃和自身实力的衰退,崛起国就可能会利用这种局面发起挑战。但只要主导国的实力仍胜于崛起国,挑战者就不容易取得彻底成功,权力转移有可能部分成功。

命题四:在体系中的主导国政权不稳定、国内合法性程度继续降低、自身实力不断削弱的情况下,其缺乏对内道义,就会加剧政权的崩溃和自身实力的衰退。当主导国自身的困境使得崛起国获得实力和合法性方面的优势时,崛起国反而会利用道义扩大这种优势,导致权力转移最终成功。

对于上述四个命题,本文将结合以下个案分别进行实证检验。

三、个案检验
(一)日本的第一次挑战:万历朝鲜战争(1592—1598年)

“宁波争贡”事件后,明朝与日本的官方朝贡贸易几乎断绝,日本只好采取走私等方式与明朝进行贸易往来。日本对明朝将其排除在朝贡贸易之外十分不满,试图逼迫中国恢复与日本的贸易,如果可能就占领中国领土,“席卷明朝四百余州,以为皇国之版图”。55为此,日本迫不及待地发动了入侵朝鲜的“壬辰战争”,试图从朝鲜借道,武力征服朝鲜和明朝。战争发生之前,在政权的稳定/合法性和自身实力两个变量方面,明朝和日本双方的差距十分明显。

在政治稳定性方面,明朝政府统治稳定,国内虽然发生了一些零星的地方叛乱,但不足以威胁明朝的政治安全,明朝仍有实力维护全国的秩序。在朝贡体系内,明朝的主导国地位得到朝鲜、琉球等国家的认可,具有合法性。而日本则刚刚经历了战国时代的大混战,丰臣秀吉击败各地割据势力或者依靠与其他强势的大名联姻,成为日本事实上的统治者。丰臣秀吉政治身份低微,迫切需要通过对外征服提高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威望。

在综合国力的对比上,明朝刚刚经过张居正改革,国内官僚机构运转效率有所提高,赋役改革以及白银货币化改革之后,国库充足,军费支出有充足的保证。在西方的军事武器流入内地后,明朝大量引进和使用西方新式火器,武器装备有了很大提升。而在万历朝鲜战争前后,明朝先后进行了两场镇压国内叛乱——播州战役和鄂尔多斯战役——和一场断断续续的与缅甸东吁王朝的战争,这几场战争几乎与朝鲜战争处于同一时间段,可见明朝具备较强的战斗力。战争还锻炼出一些能征善战的将领和士兵,他们随后被调往朝鲜战场,增强了抵抗日本的实力。再加上自身国土面积广阔,体积庞大,人口众多,综合国力优势十分明显。而同一时期的日本,由于白银的发现与开采以及对外贸易的繁荣,借此积累了大量财富,得以购买更多的武器和军需品。在长期的统一战争中,日本已经锤炼出一支能征善战的军队,并且部署了当时东亚较为先进的军事武器——火神枪。日本实力的增强虽然明显,但与明朝相比,双方的实力差距依旧较大。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仍然迫不及待地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战争。借助军事上的优势,日本于1592年4月出动了将近16万人的军队,在短短3个月里,先后攻陷汉城和平壤等地,朝鲜紧急向明朝求援。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和占领直接威胁到朝鲜的正统地位和政权的安危,从战前的情报看来,日本决心以朝鲜为跳板,取代明朝成为体系的主导国。这就使得援助朝鲜成为明朝无论是从道义还是自保都必须要做的事情。日本的侵略复活了朝贡体系中应有的军事援助义务,明朝与朝鲜的联合大大增强了朝鲜的抵抗力量。由于占据道义优势,明朝军队中出现了琉球、暹罗等多国的军队,这增强了明朝在朝贡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也增强了自身的军事实力。56为对付日本,明朝从国内征调了刚刚结束西北平叛的军队,并且从南方调来了炮兵部队,明朝的火炮抵消了日本在火神枪上的优势。明军进入朝鲜后,迅速收复平壤、汉城一带,将日本围困在朝鲜的南部四道。

此后战事进入胶着状态,双方将斗争的矛头转向道义,试图依靠道义的力量改变战争结果。从1593年4月开始,明朝的游击将军沈惟敬开始与以小西行长为首的日军举行谈判。由于没有得到明朝中央政府的授权,沈惟敬派出的使节谎称代表明朝政府前往日本与丰臣秀吉会谈。在会谈中,丰臣秀吉提出了著名的“和平七条”,其中最主要的是迎娶明朝公主,恢复勘合贸易,割让日本已经占领的朝鲜南部四道,并要求朝鲜向日本派遣质子。57可见,日本一方面承认自己正统性的不足,所以想通过迎娶明朝公主,以证明自己与明朝最为亲密;另一方面,日本试图与明朝平起平坐,同样充当朝鲜的主导国,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朝贡体系。

沈惟敬的使者深知日本的要求严重违反道义规范,明朝绝对不可能答应,如果这样做,明朝自身的道义以及在体系中的合法性将丧失。但双方前线将领的使者却似乎愿意将和谈的把戏继续下去。不久,小西行长同样派使者携带谎称代表丰臣秀吉的“关白降表”前往中国,该表使用了毕恭毕敬的传统朝贡话语,不吝对明朝的恭顺和愿作番邦之意,丝毫未提及丰臣秀吉的“和平七条”。明朝政府十分高兴,许诺册封丰臣秀吉为日本国王,自以为重新将日本纳入了朝贡体系中,而日本则以为明朝答应了其“和平七条”,直到真相大白后,双方再次开战。1597年2月,日本再次整合14万人的军队,试图强行夺取朝鲜南部四道,以武力实现自己在“和平七条”中的要求。但经过长期的战争消耗后,日本的实力劣势越来越明显,其所占领的地方不断被明朝和朝鲜军队收复。丰臣秀吉病逝后,日本国内的政局不稳,将领无心恋战,纷纷撤回本土,战事最终以明朝和朝鲜的胜利告终。

从日本入侵朝鲜的案例可以看出,尽管日本国力显著增强,但是明初在合法/稳定性方面以及综合国力上仍具有优势。日本的贸然挑战促使明朝承担起兴灭继绝的道义责任,保护朝鲜的独立和安全,恢复被破坏的朝贡规范。明朝的道义优势又巩固了其自身实力和在朝贡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尽管日本同样试图借助道义扭转战争结局,终因实力不济和合法性不够,对明朝的挑战未能成功。

(二)日本的第二次挑战: 1609年对琉球的入侵

“壬辰战争”结束后,日本成为东亚朝贡体系外的“孤儿”。明朝在朝贡体系中以及国内的合法地位依旧牢固,虽然明朝与日本的国力都受到削弱,但明朝的相对综合实力仍在日本之上。夺得国内政权后的德川家康刚刚稳定了日本政局,建立了德川幕府。为了与明朝通好,日本多次主动作出积极友好的姿态,并提出愿从朝鲜“借道入贡”,恢复与明朝间的朝贡贸易,但遭到明朝的冷淡拒绝。为防卫日本,明朝一面在东南沿海加强防御,坚持实施对日本贸易的禁令,一面在山东、辽东沿海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修筑城池,构建军事防御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只好把目光转向琉球。琉球在明代的朝贡体系中,是仅次于朝鲜的第二个朝贡国,向来受到明朝的重视。在“壬辰战争”中,日本曾以琉球的宗主国自居,要求琉球征召男子入伍,协助侵略朝鲜。日本要求琉球群岛提供7500名军人10个月所需的给养。58琉球以缺少足够的粮食为借口,拖延向日本提供给养定额,引起了日本的强烈不满。最后由萨摩藩出面,向幕府补齐原先琉球给养定额的一半。萨摩藩认为琉球对自己欠了债,这成为其日后出兵琉球的重要原因。而在万历朝鲜战争前,琉球直接向明朝皇帝汇报了日本即将侵略朝鲜的消息,并在战争中坚定地支持明朝,这在日本看来是一种公然的背叛行为。再加上向朝鲜“借道入贡”以及直接恢复两国关系的请求被拒绝,日本试图以琉球为掩护开展中日贸易。日本与琉球的矛盾以及为了打通通向明朝的贸易渠道,成为日本下决心侵略琉球的主要原因。59

1609年,在幕府的支持和纵容下,萨摩藩准备了3000多名官兵,趁琉球不备,在短短的2个月内,先后攻占琉球最主要的城市久米、那霸和首里城。琉球地小人稀,国力与日本悬殊,几乎没有抵抗的余地。而日本的速战速决就是为了在明朝干涉前造成有利事实,提高向明朝要价的筹码。前往中国朝贡的琉球使者迅速向明朝通报了这一情况,在明廷激起轩然大波。

如果基于道义,明朝应该立即援助琉球,履行兴灭继绝的道义责任。但事实上,万历皇帝在了解这一事件后,仅对琉球作了象征性的慰问,这实质上是默许了日本对琉球的侵略。有学者解释认为,由于万历援朝战争已经消耗了明朝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组织人力物力再次与日本进行战争,加上琉球距离明朝遥远,这最终使得日本得逞。60本文认为,明朝之所以未能全力援助琉球,是因为日本侵略琉球并未直接挑战朝贡体系中的核心规范。日本并没有宣称挑战明朝的主导国地位,琉球自身的合法性也得到了承认。占领琉球后,日本并没有阻止琉球继续向明朝朝贡。然而,日本企图以琉球作掩护发展与明朝的贸易关系也使明朝产生警觉。在琉球的一个朝贡使团中,明朝怀疑有日本人夹杂其中,并在贡物中也发现了日本货,担心日本会借琉球打探内地虚实,遂将琉球朝贡改为10年一次,明朝和琉球的关系开始冷淡。61

明朝未能履行道义责任援助琉球,导致琉球从此被迫分别对明朝和日本朝贡,保持了独特的“贰属阶段”。明朝对外道义水平的下降,尽管未能对自身的综合国力造成影响,但是却直接影响了自身在朝贡体系中的合法性和主导国地位,国际威望有所下降。日本虽然始终未能通过琉球打开通向明朝的大门,却成功地在明朝的朝贡体系中撕开了一个缺口,与明朝一道成为琉球的宗主国,并受益于明朝与琉球的朝贡贸易。从这个意义上看,明朝与日本在朝贡体系中的权力转移已然发生,日本取得了部分成功。

(三)清朝(包括后金时期)第一阶段的挑战(1616—1644年)

当后金向明朝发起挑战前,明朝政权的稳定/合法性和综合国力都因内部因素受到削弱。明熹宗继位后,不谙政事,国家权力逐渐被魏忠贤等人掌握,他们结党营私,谋取私利,晚明的政治更加腐败。而魏党与东林党旷日持久的党争,加剧了政权的不稳定。62崇祯继位后,刚愎自用又急于求成,政令朝令夕改,内阁变动频繁,朝廷中枢已经难以正常运转。政权的不稳定加剧,合法性被一点点销蚀,极大削弱了明朝的统治。

“17世纪危机”进一步削弱了明朝的综合国力。63晚明处于全球气候变迁的小冰期,17世纪前期极端的气候导致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农业遭受沉重打击。由此带来的长期食物短缺和经济歉收,导致广泛的饥荒和物价上涨,并引发社会动荡不安,明末的“白银危机”又加剧了这一趋势。17世纪20年代以后,从日本和美洲进口的白银数量急剧下降,中国和马尼拉的丝银贸易陷入停滞,澳门的经济市场受到荷兰的打击,导致明朝国内严重的“银荒”,国内经济危机加重。64

同一时期,后金实力的增强是全方位的。1616年后金成立,努尔哈赤基本完成建州女真各族权力的集中,使其具备了对外争夺的实力。而建立后金也标志着女真由明朝内圈的朝贡国向外圈转移,成为独立的政治行为体。65皇太极继位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完善国家机构设置,同时采取措施缓解统治地区满汉的民族矛盾,政权更加稳定。66

在经济上,女真实力一直有着显著的增长。后金在与蒙古、朝鲜以及明朝的朝贡贸易和边疆的城镇贸易67中,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17世纪早期,从欧洲和美洲流进明朝的白银中,有25%流向了后金。68在军事上,努尔哈赤建立了八旗制度,这一制度将女真各部严密地组织起来,大大提高了战斗力。皇太极还在投靠的汉人中和降服的蒙古地区建立汉人八旗和蒙古八旗,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军事实力。在与明朝的战争中,后金特别重视新式火炮的使用。狄宇宙特别强调军事技术在明清易变中的重要作用。69后金利用缴获明朝的火炮自行仿制,同时依靠汉军八旗形成了一支经过特殊训练的火器部队,军事实力迅速上升。

实力的相对变化促使后金发起挑战。1618年爆发的“萨尔浒之战”是后金与明朝和朝鲜联军间的重大战事。由于过分轻敌和战术不当,明朝惨败。而朝鲜作为一个极不情愿的同盟者,其政治正统性依赖明朝,但又惧怕后金的军事力量,在明朝与后金之间摇摆。光海君奉行实用主义的“两面结盟”政策严重违背了儒家道义,导致了明朝和朝鲜内部的强烈不满,光海君最终被废,继位的仁祖更是坚定地与明朝站在了一起。70朝鲜与明朝的并肩战斗使后金意识到,既然不能离间双方的关系,就必须征服其中较弱的一方。于是,后金采取了更为坚决的对抗战略,在1627年、1636年先后发动“丁卯之役”“丙子之役”,强行将朝鲜纳入其朝贡体系中。71明朝在抗清斗争中无法分身,无法履行对外的道义责任。朝鲜被迫退出明朝的朝贡体系,明朝在朝贡体系中的国际合法性降低。

对外道义水平的降低损害了明朝在朝贡体系中的合法性,却保存了明朝的实力。但对内道义水平的降低,却成为压垮明朝的最后一根稻草。面对广泛的经济社会危机,明朝非但不能恢复国内秩序的稳定,反而采取极端自私的行为转嫁统治危机,这些方法严重背离儒家的治理原则,尤其违背了儒家轻徭薄赋的民生原则。

明朝后期,由于军饷和皇室的开支费用日增以及官田制度的崩溃,政府的财政资源几近枯竭。为弥补亏空,明朝派出税监征收矿税,千方百计地搜刮税银。到天启、崇祯年间,这种非常性的财政收取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财政收入途径。72万历之后,出于对清朝用兵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明朝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征收“辽饷”“剿饷”和“练饷”,此后不断加派。“三饷”之外,多如牛毛的杂税和地方性征税已经远远超出各行业的实际支付能力。即便如此,明朝的财政仍然巨额亏空,仅仅在崇祯六年全国田赋的缺口就达1700万两白银。73财政亏空导致明朝军饷连年拖欠,大量的士兵哗变或者铤而走险,成为造反大军的一员。74兵变严重削弱了明朝的军事力量,加强了国内的反抗力量。

道义的丧失严重削弱了明朝政府的合法性和实力水平。赋税的加重受到有识之士的尖锐批评:“奈何皇上欲黄金高于北斗,而不使百姓有糠秕升斗之储?皇上欲为子孙千万年,而不使百姓有一朝一夕?”75但这并没有引起统治者的警醒,却造成了官民对立,酿成广泛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民本主义思潮开始泛滥,“夫天佑下民作之君,君固民之主也,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则民又君之主也”。76既然明朝政府无道,农民也不再将明朝看作自己的保护人,纷纷揭竿而起,走上造反之路。为了对付农民起义,明朝不得不将有限的兵力四处派出平叛,这大大分化了明朝的抗清力量。在起义军的强力冲击下,明朝在北方的统治几乎都在瓦解中,除了辽东的关东铁骑,明朝已经无法组织更多的有生力量防御清军的进攻。

在农民起义军势力逐步崛起之时,清朝已经关注到明朝内部的崩溃,并极力利用明朝内部的混乱谋取实力优势。清朝将大顺看作明朝内部的合作者,依靠它们从内部削弱明朝的统治。多尔衮曾亲自给李自成写信说:“欲与诸公协谋同力并取中原。”77他还一再提醒部下注意,在北方劫掠时力避与农民起义军发生冲突。大顺政权攻入北京后,逼死崇祯帝,终结了具有合法性象征的明朝政府。这时候,清朝迅速抓住机会,打着为明复仇的名义入关,迅速击败大顺政权。这样,借助明朝的内乱,清朝得以攫取明朝的大片领土,权力转移部分得以实现。

(四)清朝与南明的战争及最终的胜利(1644—1662年)

清军入关后,迅速击败大顺政权,在北方建立清政权。与此同时,明朝拥护者在南京建立南明政权。从国家实力来看,南明处于下风。受“统一性规范”的支配,双方都竭尽全力试图消灭对方,成为体系中唯一的主导国。78如果能成为体系中唯一的主导国,则意味着将重建单一的朝贡体系,独享万邦来朝的荣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援引道义原则,证明自己是明朝合法的继承者。

为争取合法性,双方都竭力依靠道义原则行事。这种争夺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第一是在各自的统治区域内部,第二是在与敌对政权的交往中,第三是在体系层面争夺朝贡国的支持。为争取民心,进入北京之后,清朝高调厚葬崇祯帝,下令“官吏军民为明崇祯帝服丧三日,礼部太常寺具帝礼以葬”。79为稳定人心,清廷大批留用明朝官员,并且宣布大赦,“蠲免除正额外一切加派”。80由于多尔衮宽宏的招徕政策,明朝各地官员纷纷投奔清朝。道义不仅增强了清朝的合法性,而且增强了其实力。北方各地官员所属地区都宣布纳入清朝的管辖范围,清朝不费一兵一卒扩大了统治范围。

南明同样试图依靠道义增加自己的合法性。弘光政权建立后,也宣布减免赋役,“除北直、山西、陕西全免五年,山东、河南全免三年外,其江北、湖广蠲十分之五。其江西曾蹂躏地方,抚按查明,照四川蠲十分之三。其辽饷名色,尽行蠲免”。81然而,南明的减税空有其名,所宣布减免的地区不是在清朝的控制范围下,就是在各地割据自立的藩镇领地内,由于局势的变化,实际的减免措施根本没有施行。在争取统治阶级内部及民心上,南明的努力和效果都处于下风。

在双方的互动层面,双方竭力试图通过和平的方式将对方纳入自己的统治下。清朝试图依靠“和平说服”的策略,给予南明的朱氏皇室以及官僚阶级高官厚禄,诱使其放弃抵抗。多尔衮在给史可法的信中表示,希望南明能归顺清朝,共同抵抗大顺政权,同南明“诸君子同以讨贼为心”。82对于清朝的和平攻势,史可法严词拒绝。

为争取道义上的主动,缓解与清朝的紧张关系,1644年8月,南明派出了以左懋第为首的三人使团出使清朝。弘光朝给使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向满族人赠送谢礼(赔礼),感谢他们把农民起义军赶出北京;二是劝诱满族人撤军,条件是让与山海关以外的全部领土,每年纳10万两岁币,默许其统治者除“皇帝”之外的任何称号。清朝将使团视为属国上贡之臣,而不是对等的使节,并将他们安排在鸿胪寺,要求将文书转交礼部。83南明使团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安排的深层次含义,左懋第使团声称自己所携带的是“天朝国书”,而非属国的上贡文书,要求清朝应该按照平等的“敌国之礼”予以接待。84清朝对此置之不理,使团随后一直被扣押在北京,南明的和平外交一无所获。

清朝和南明双方还将合法性的斗争延伸到朝贡国上。费正清指出,中国的国外秩序与国内秩序如此息息相关,已经到了唇亡齿寒、休戚与共的地步;如果对外不能对付蛮夷使之臣服,国内的叛乱就易于发生。85向朝贡国显示道义,争取其归顺,就可以增加政权的合法性。清军入关后,漠南蒙古、漠北蒙古以及朝鲜已经被纳入清朝的朝贡体系中,南明尽管实力弱小,但是仍得到部分朝贡国的支持。弘光政权曾接待过琉球、安南的使者,隆武政权也曾接待过琉球、安南的朝贡使团,永历政权也曾与安南黎朝、高平莫氏维持过一段时间的朝贡关系。86这种两极朝贡体系从一开始就不稳定,两大主导国处于敌视和战争状态。双方都试图彻底消灭对方,重建单一的朝贡体系。

清朝与南明双方主要争夺琉球、安南等朝贡国。早在1647年,清朝就发布诏书,鼓励周边各国前来朝贡。87在攻打南明的隆武政权时,清朝曾把俘获的琉球、安南等国贡使带回北京,要求他们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并晓谕清朝的怀柔之意。88但安南、琉球等国仍在观望。南明由于自身难保,自然不能按照厚往薄来的原则给予朝贡国更多的赏赐,反而希望借助琉球、安南等国的物资和军事援助对抗清朝。相比而言,清朝的道义更符合传统朝贡体系的内涵规范,因此逐渐得到了朝贡国的认可。可见,双方在争取合法性的努力上,清朝的所作所为远比南明更胜一筹。

道义推动双方实力的变化也朝着有利于清朝的方向发展。和谈失败后,南明政权内部纷争不断,清朝趁机南下,弘光政权迅速覆灭。南明史专家顾城先生无不痛惜地总结道,党争、腐败、武将跋扈、忙于权力再分配导致的内耗,是弘光朝土崩瓦解的最主要原因。89

占领江南地区后,清朝取得了初步的实力优势。南明的道义和合法性虽然不足,但仍然获得部分拥护。1645年夏天,南明内部先后建立隆武政权和鲁监国政权。这种两权并立的局面,不仅引发了内部的合法性之争,并且交恶,削弱了抗清力量。南明的分裂给了清朝可乘之机,清朝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先后灭亡隆武政权和鲁监国政权。清军在江南一带继续推进,南明的抵抗中心转移到中国南部和西南地区。

1646年11月,当永历政权建立之时,隆武帝的弟弟朱聿键援引“兄终弟及”的惯例在广州建立邵武政权。南明内部两权并立的局面再次上演,清朝利用南明政权的内部斗争,迅速灭亡邵武政权,永历政权也被迫离开肇庆,前往其他地区立足。永历政权建立以后,曾联合农民起义军余部,并获得了西南和南方大部分地区的拥戴,实力一度壮大,并多次在与清朝的战争中取胜。但好景不长,内部的党争和权力斗争再次抬头,清朝充分利用这一点,采取“以汉制汉”的军事打击政策,派遣已经降清的汉族将领进攻南明,同时给予南明内部叛逃的高级将领高官厚禄,逐渐扭转了局势。在清朝的军事打击下,永历朝接连丧失土地,统治区域不断缩小。永历帝被迫于1659年逃往缅甸,后被吴三桂带出,杀死在云南,其坚持在西南边境抗清的余部不久也迅速覆灭。

在与清朝的对抗中,南明的实力本来仅略逊于清朝,而且双方的合法性都不足。但清朝却不断提高自身的道义水平,借助道义增强其统治的合法性和综合实力。而南明在保境安民、恢复国内秩序和遵循儒家治理原则上几乎毫无作为,道义方面的努力乏善可陈,这不仅加剧了其政权合法性的不足,还削弱了自身实力。南明的混乱局面给予清朝有利的进攻机会,在南明的道义水平、稳定/合法性以及国家实力全面弱于清朝的情况下,清朝取代南明,实现了朝贡体系内部的权力转移,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结局。

四、结 论

在明末清初的东亚国际体系中,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已经动摇,主导国受到不同政治行为体的挑战。其中,日本的挑战并不成功,而清朝最终得以胜出,成为体系中的新的主导国。不同政治行为体之间的权力转移无疑有很多经验教训,国家的道义水平、稳定/合法性以及自身实力的变化是最终实现权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在案例一中,日本首先发起挑战,但与明朝相比,双方的实力差距很大。明朝在占据实力优势的情况下,保持了国内政权的稳定,还履行兴灭继绝的道义责任,出兵援助朝鲜,不仅维持了明朝在体系中的合法性,同时也增强了自身抵抗日本的实力,这样日本的胜利自然变得遥遥无期,挑战最终失败。而在案例二中,在明朝的实力与合法性均胜于日本的情况下,由于明朝对日本入侵琉球无动于衷,导致日本挑战朝贡体系部分取得了成功。

将案例一与案例二相比,面对同样的挑战者日本,明朝与其实力差距依旧,日本尽管入侵朝鲜失败,却在入侵琉球上取得部分成功。本文发现,日本在琉球的成功是因为明朝降低了对外的道义水平,而这虽然并未损害明朝自身的实力,却损害了明朝在朝贡体系中的合法性,而日本一跃和中国同时成为琉球的主导国,从体系层面的意义来看,日本的挑战取得了部分成功。

在案例三中,入关前的清朝成为明朝最大的挑战者。清朝与明朝的实力差距依旧很大,但是清朝的成功入关不是因为其自身的强大,而是因为明朝的脆弱。在一系列天灾人祸造成明朝内部政权不稳和实力减弱的情况下,明朝非但没有按照道义原则行事以图挽救,反而违背儒家的轻徭薄赋原则,对百姓强取豪夺,最终导致民心尽失,各地人民纷纷起义,动摇了自身的统治,严重削弱了国力,导致政权最终崩溃。

在案例四中,入关后的清朝依旧继续对抗明朝的继承者南明。清朝与南明的实力差距不断缩小,在双方合法性都不足的情况下,清朝依靠道义增强了自己的合法性和实力,而南明却几乎毫无道义可言,这加剧了政权的动荡和内部的分裂。南明各割据政权始终未能凝聚成一个统一的政治行为体以加强自身的力量,反而一再分裂,最终被清朝各个击破,一败涂地。

比较案例三与案例四可见,清朝的最终成功得益于明朝持续不断的内部动荡和实力衰退。清朝重视展现自己对内对外的道义水平,力图恢复统治秩序,并采用儒家的治理原则,才能最终赢得国内的民心和朝贡国的认可。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权力转移理论中,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崛起国的权力增长导致双方相对力量的变化,还必须考虑一国政权的稳定/合法性、对内对外的道义水平以及国家实力这些内部因素。主导国自身的衰落导致崛起国相对权力的增长,是一种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常见的权力转移情况。

大危机时代中的权力转移给我们提供了关于权力转移的东方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经验对当前学术界热议的中美权力转移仍有启发。

第一,如果中国是国际体系的挑战者,就必须持续不断地增强自己的实力。若中国能够在体系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利益受到尊重,就不应该违背道义,不应置现有的体系规范于不顾,不应强行挑战现行的国际体系。如果中国违背道义,其崛起面临的最大困境将是自身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如果中国的核心利益受到侵犯,而被迫成为体系中的挑战者时,应当避免对当前体系中的被普遍承认的核心规范发起挑战。中国必须清楚自己和主导者的实力差距,并且等待时机,选择合适的挑战时机,尤其是主导国内部政权不稳定的“关键时刻”,才能采取行动。

即便中国被迫采取行动改变国际体系,也必须遵守地区内被普遍认同的国际规范,按照道义的方式行事。中国可以逐步变革那些较低层次的规范,以更好地反映自己和惠及更多国家的利益。中国可以在不改变原有地区规范的前提下,依靠这些规范获得合法性和道义的力量。当这些规范被别的挑战者打破时,中国还应该具备重建地区规范的能力。

第二,如果中国不是国际体系的挑战者,但却成为其他国家实现权力转移的目标,那么,中国同样需要保持自身的实力优势,并且应该尽可能地强化这种实力优势。而且中国应当警惕任何挑战者采取一切或明或暗的措施,对中国的内政稳定构成威胁的行为。一旦中国政权动荡,国内发生重大的变故,中国就有可能成为他国权力转移下的牺牲品。在当今世界,和平演变正好发挥着这样一个角色,我们依旧不能掉以轻心。

第三,无论是对于一个进攻性现实主义的世界还是对于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的世界,道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道义需要对同盟者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对敌对者施加惩罚。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权力转移并非仅仅是为了争夺权力而斗争,也是为了实施道义和责任而斗争。

在当代世界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面临的灭亡威胁已经大大降低。中美之间的权力转移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中国能够实现自身实力的持续增长,持续融入并改良当前的国际规范,并且能够按照道义行事,获得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那么中国实现权力的和平转移依旧是有可能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中国的崛起要想受到其他国家的欢迎,就应当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提升自己的战略信誉,做一个“王权”国家。90

如果中国自身的实力弱化,或者政权内部不稳定,或者不具备实施道义规范的基础,权力转移将难以完成;即使一时得以实现,也难以稳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个谨慎而乐观的情景可能是,中国和美国的实力各自都会增强和改善,双方会共同塑造国际体系的规范,通过相互承认和合作,形成世界权力的契约式划分。

衷心感谢《国际政治科学》编辑部老师和匿名评审专家多次给出的切实而中肯的审稿意见,本文的一些重要思想和观点受益于这些指导意见。文中的纰漏和不足均由笔者负责。

有关学者的批评,参见韩东育:《沉湎于“曾经世界”的东亚史研究》,《读书》2011年第9期,第87—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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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国土:《略论朝贡制度的虚幻: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的朝贡关系为例》,《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第1—8页。另外有关笔者对庄国土教授的回应,参见拙作《从朝贡文书看清代的朝贡体系——兼评何新华〈清代朝贡文书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17年第1期,第144—145页。

张勇进、巴里·布赞:《作为国际社会的朝贡体系》,《国际政治科学》2012年第3期,第60页。

有关这一学派的基本描述,参见徐进、孙学峰:《“清华路径”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发展方向》,《国际展望》2014年第6期,第18—32页。

秦亚青:《国际政治的关系理论》,《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2期,第4—10页。

任晓:《共生——上海学派的兴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

有关学者对这一历史转向的详细叙述,参见王江丽:《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历史转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第77—92页。

宋念申:《否思“朝贡体系”——多边多层视角》,《中国与世界》2012年第2辑,第96—97页。

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8—49页。

对于清朝所涵盖的时间范围,学术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清朝是指从1636年后金正式改国号为清直至1911年清朝灭亡这一段时期,也有一种说法将1644年清朝入关后在全国建立起有效的统治看作清朝的开始,广义的解释则把清朝入关前,自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看作清朝的开端。本文所指的清朝宜采用广义的解释,涵盖1616年到1911年整个时期。但如若行文中的一些分析强调发生在1616年前的女真时期或者1616年到1636年的后金时期,本文也使用女真或后金等提法以便做出更为精确的时间界定。如无特别强调,本文均使用清朝一词进行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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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tly Womack, “Traditional China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inking, ” in Zheng Yongnian ed.,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Chinese View and the Contribution of Wang GungWu (New York: Routledge, 2010), p. 120.

林民旺:《沃马克的结构性知觉错误理论研究》,《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2期,第58—66页。

沃麦克:《可持续的国际领导权:来自968—1885年中越关系的经验教训》,宋欧译,《史学集刊》2004年第1期,第3—14页。

阎学通:《世界权力的转移:政治领导与战略竞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22页。

樊东译注:《尚书译注·皋陶谟》,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16页。

樊东译注:《尚书译注·甘誓》,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44页。

有关周朝“德”的因素在天命中及其合法性的探讨,参见罗新慧:《周代天命观念的发展与嬗变》,《历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4—18页。

吾淳:《春秋末年以前的宗教天命观与自然天道观》,《中国哲学史》2009年第4期,第52页。

邝云峰:《美国的朝贡体系》,《国际政治科学》2013年第4期,第47页。

李扬帆:《“中华帝国”的概念及其世界秩序:被误读的天下秩序》,《国际政治研究》2015年第5期,第31页。

Amitav Acharya, “Will Aisa's Past be its Futur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8, No.3, 2003/2004, pp.149-164.

John Granmer-Byng, “The Chinese View of Their Place in the World: 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 The China Quarterly, Vol.53, No.1, 1973, p. 68.

周方银:《中国的世界秩序理念与国际责任》,《国际经济评论》2011年第3期,第41页。

《试论儒家文明中的涉外观念》,陈尚胜主编:《儒家文明与中国传统对外关系》,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事大”一词源自《孟子·梁惠王》下篇。齐宣王问曰:“交邻国有道乎?”孟子对曰:“有。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是故汤事葛,文王事昆夷。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故太王整事獯鬻,勾践事吴。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事大”即“侍奉大国”之意,一般认为朝鲜李朝在1392—1895年坚决奉行了“事大”主义,成为明清朝贡体系下典型的藩属国。

[日]参谋本部编:《日本战史》,东京:村田书店,1978年,第11页。

关于万历朝鲜战争中的外国军队的考证,参见崔官:《壬辰倭乱——四百年前的朝鲜战争》,金锦善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9—12页。

小濑甫庵:《太阁记》(第1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4年,第167—168页。

酒井:《作为萨摩藩属地的琉球群岛》,费正清主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08页。

有关日本侵略琉球的原因探讨和分析,参见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1—70页。

这种观点参见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关于萨摩藩入侵琉球后中琉之间的互动叙述,参见尤淑君:《明末清初琉球的朝贡贸易与其多重认同观的形成》,《世界历史》2015第3期,第12—15页。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1—86页。

“17世纪危机”通常是指存在于众多欧亚大陆国家的粮食歉收、大规模饥荒、疾病流行、人口锐减、经济萧条和政治动荡等问题。学术界对是否存在“17世纪危机”的观点不一,但支持者较多,本文倾向于支持者的观点。相关著作参见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孙来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70—420页;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217—222页。

晚明白银进口锐减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的分析参见魏斐徳:《洪业:清朝开国史》,陈苏镇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3年,第1—5页。

我们可以借用程妮娜对高句丽在汉唐时期朝贡体系内的地位变化来说明女真地位的变化。程妮娜指出,东北亚地区的高句丽王国的崛起经历了从中国朝贡体系的内圈到外圈变化的过程。而内圈与外圈的区分标志就来自于是否受到中国王朝的地方政府、特设机构的管辖,受管辖的为内圈,属于中国王朝的边疆地区,反之则属于外圈地区。对比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女真也同样经历了在明朝朝贡体系中由内圈向外圈转化的过程。女真时期仍可看作中国的内圈,但是后金建立后,相对于明朝,已经成为朝贡体系中的外圈。参见程妮娜:《汉唐东北亚封贡体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321—322页。

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对于辽东地区汉人的政策并不一样。努尔哈赤推行民族压迫政策,皇太极继位后改为怀柔政策,以缓解满汉矛盾。详细的叙述参见徐杰舜:《中国民族政策简史》,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93—299页。

Nicola Di Cosmo, “The Manchu Conquest in World-Historical Perspective: A Note on Trade and Silver,” Journal of Central Eurasian Studies, Vol.1, No.2, 2009, pp.43-60.

罗威廉:《最后的中华帝国:大清》,李仁渊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13页。

狄宇宙:《与枪炮何干?火器和清帝国的形成》,司徒琳主编:《世界时间与东亚时间中的明清变迁(下卷):世界历史时间中清的形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152—196页。

曹玮、杨原:《盟国的敌人还是盟国?——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之谜》,《当代亚太》2015年第5期,第75—82页。

关于这两次战争的具体描述,参见付百臣主编:《中朝历代朝贡制度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1—147页。

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45页。

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63页。

有关晚明兵变以及在农民起义队伍中的作用,参见樊树志:《晚明史:1573—1644年》(下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00—902页。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十五《矿税之弊》,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14—1015页。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十一,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59册,第6536页。

全文如下:“大清国皇帝致书于西据明地之诸帅:联与公等,山河远隔,但闻战胜攻取之名,不能悉知称号,故书中不及,幸勿以此而介意也。兹者致书,欲与诸公协谋同力,并取中原。倘能混一区宇,富贵共之矣。不知尊意如何耳?惟速驰书使,倾怀以告。至诚至愿也。”原文见《清帝致西据明地诸帅书稿》,郑天挺编:《明末农民起义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55页。

关于统一性规范、正统观念与进攻性行为的叙述,参见孟维瞻:《中国古代国家分裂格局中的“统一性规范”——以宋、明两朝历史为例》,《当代亚太》2012年第4期,第50—77页。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章开沅主编:《清通鉴》,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22页。

同上书,第30页。

计六奇:《明季南略》,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3页。

同上书,第142页。

牟复礼、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上卷),张书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628页;司徒琳:《南明史:1644—166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7页。

据钱海岳所著的《南明史》中记载:“南渡,安南、日本、琉球、吕宋、占城诸国先后入贡,犹用承平备注。惟安宗时北使,请成犒谢,用敌国礼。”这里的安宗即弘光皇帝,北使即指左懋第使清使团,可见在南明的眼里,已经将清朝视为平等的敌国。参见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志第二·礼》,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75页。

《一种初步的构想》,费正清主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页。

关于南明与琉球、安南两国的朝贡关系,参见牛军凯:《南明与安南关系初探》,《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第91—97页;吴元丰:《南明时期中琉关系探实》,《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2期,第81—88页;孙宏年:《清代中越关系研究(1644—1885)》,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5—9页。

据《清世祖实录》载,顺治四年,清朝颁布的诏书中有语:“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有待,用普怀柔。”可见清朝渴望迅速与周边国家重建朝贡关系。参见《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三十·十三,顺治四年正月至二月,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3册,第251页。

据《清实录》载,原话为“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封锡”。参见《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三十二·十一,顺治四年五月至六月,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3册,第267页。

顾城:《南明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143页。

曹玮:《大国应该拥有怎样的自信》,阎学通、曹玮编:《超越韬光养晦:谈3.0版中国外交》,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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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