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偏好及安全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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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纲正,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电子邮箱:
罗天宇,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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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 纲正, 罗 天宇.
一、 导言
2019年6月,伊朗出人意料地在霍尔木兹海峡上空成功击落一架美国RQ-4“全球鹰”无人侦察机。本就不太平的波斯湾局势更加紧张,美伊两国迅速拉高对抗调门,双方似乎走到全面战争的边缘。同年9月,沙特阿拉伯腹地的布盖格炼油厂(Abqaiq Oil Processing Plant)和胡赖斯油田(Khurais Oilfield)遭到据称来自也门胡塞武装的无人机攻击。这起短暂的袭击虽然没有导致严重人员伤亡,却使得全球石油供应在短时间内减产超过5%。2020年1月,美军出动MQ-9“收割者”无人攻击机发射数枚AGM-114“地狱火”导弹,定点清除了正在伊拉克进行访问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高级将领、“圣城旅”指挥官、“圣城旅”指挥官卡西姆·苏莱曼尼(Qasem Soleimani)。消息传出,整个世界为之错愕。同样在最近这一两年间,在叙利亚、利比亚和同属大中东地区的外高加索等地,无人机也逐渐成为一系列正面战场上的“明星”乃至“主角”,进一步凸显其已成为当前区域危机和冲突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在21世纪之前,无人机在军事上主要被用来进行侦察活动。“9·11”事件之后,无人机逐步成为美国在所谓“反恐战争”中杀伤目标的关键武器。例如,在中东地区,美国于2002—2015年就使用无人机发起了多达500余次攻击,而这也使得地区和全球其他国家更加关注无人机的军事效能。
不少军界、业界和学界人士都对军用无人机展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中就包括评论军用无人机的特性及其使用所带来的安全影响。
本文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当前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偏好及其在安全上的影响是什么?具体而言,什么因素划分了军用无人机使用场景上的主要类型?怎样的作用机理决定了不同类型下无人机攻防双方的选择偏好?这些对于地区安全特别是冲突对抗的频度和烈度又会产生何种影响?为此,本研究尝试构建一个更加全面合理的有关军用无人机使用偏好及其安全影响的分析框架,以求发展出符合现实世界广泛性和复杂性、兼顾理论简洁性和创新性的解释。在批判吸收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创造性地根据冲突爆发前后的不同阶段以及敌对双方的空中优势对比情况,把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归为四种类型,分别进行考察。对抗阶段差异和空中优势归属何方的不同状态会在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低以及无人机军事行动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问题上产生分野,而这些因素相互结合会给攻(无人机使用方)防(无人机目标方)双方的无人机运用和应对带来相应的选择偏好。本文认为,尽管在这些不同类型中攻防双方的动机与行为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军用无人机使用所产生的安全影响却相对一致,即当下军用无人机的出现会推动敌对双方较量冲突频次的增加,但与此同时军用无人机自身难以造成冲突烈度的显著升级。这一发现不仅能更加清晰地解释无人机对地区安全的真实影响以及背后的生成机制,同时也能够通过近年来无人机在中东大规模使用的各类具体案例得以检验,因此在理论和政策层面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本部分导言之后,第二部分扼要回顾目前有关军用无人机使用偏好及安全影响的各类文献,归纳既有研究的贡献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讨论本文所涉及的相关定义、重要概念以及分析框架。第四部分是基于中东地区军用无人机实际使用的案例检验。第五部分总结全文的主要发现,阐释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及政策启示,并提出对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思考和展望。
二、 文献回顾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秩序持续演进,军事技术亦不断进步。新式武器装备层出不穷,冲突形态也愈发多元,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更加复杂的安全挑战。左希迎指出,当前大国竞争凸显了非常规战争的重要意义。非常规战争不仅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影响了国家的战略和战术偏好。
在当前诸多的新兴军事技术之中,无人作战系统特别是无人机尤为引人关注。2020年7月,习近平在视察空军航空大学时就指出:“现在各类无人机系统大量出现,无人作战正在深刻改变战争面貌。”
在上述一些基于总体技术属性的大致判断以外,涉及军用无人机更加具体的使用特征及其各方面影响的相关讨论可谓林林总总,在研究范围、关注重点及呈现方式上均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一) 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偏好
当前对军用无人机使用偏好的研究可以根据学者的视角分为三类,即短期成本—收益视角、长期战略视角以及价值观视角。
第一,短期成本—收益视角往往从无人机的成本及其效用考虑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对无人机的使用偏好。一般认为无人机主要具有四大特征:零伤亡、低造价、高隐蔽性与高任务效率。首先,由于其远程遥控的性质,无人机行动对自身操作人员造成直接伤害的风险极小。这可能促使各方总是积极主动地部署军用无人机。
从上述四点来看,似乎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对选择无人机都有着共同的理由。但从更加微观的层面出发,两者对于短期成本与收益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具体的偏好也具有差异。国家更关注无人机的零伤亡与任务效率高这两个特征;相对而言,非国家行为体则更关注无人机的造价成本。对于国家而言,伤亡是内外冲突决策中的重要因素。美国的相关公众舆论调查显示,实际冲突中伤亡人数的上升与国内领导人政治支持率的下降之间经常存在直接的关联。
第二,长期战略视角往往从国家的长远战略规划及实现的角度出发分析无人机的使用偏好。“9·11”事件以来,反恐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一环,利用无人机进行定点清除成为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指出,无人机的应用能够极大地减轻部署地面部队所需面临的公众监督压力,这使得国家领导人很容易将无人机视为打击恐怖主义的一剂“万灵药”(cure-all)。
第三,价值观视角对于军用无人机使用偏好的分析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一些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关注不同政体国家青睐无人机的原因与动机的差异。马修·福尔曼(Matthew Fuhrmann)和霍洛维茨指出,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都有可能倾向于使用军用无人机,但民主国家对无人机使用的偏爱可以归结为公众对伤亡的厌恶,而在专制国家里统治阶级更希望能够加强对武力使用的集中控制,特别是考虑到在地面操纵无人机的士兵相较于飞行员能被更好地加以监督和控制。
(二) 军用无人机使用的安全影响
当前对使用军用无人机安全影响的研究可归纳为三类,分别为对地区秩序影响的考察、对反恐效能的评估,以及对国际安全规范冲击的讨论。
第一,对地区秩序影响的分析集中于无人机在国家之间对抗时发挥的作用。这些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首先,无人机如何影响两个国家间的常规军事冲突。一些学者认为,无人机在正式交战中能够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反对者则强调,相比那些现代化的先进军用有人飞行器,无人机航速较慢,飞行高度较低,如果对方国家拥有比较先进和充足的战机或防空武器,无人机在正面战场上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基于当前技术的特点,无人机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既有针对拥有完整防空体系的国家的交战方式。
相反,一些学者则坚持认为无人机会对区域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例如,迈克尔·博伊尔(Michael Boyle)就指出,在相关国家政治互信程度较低的地区部署无人机会带来更高的风险。特别在中国的东海和南海,因“无人机被击落”或其他事故导致冲突螺旋式升级的可能尤为“真实且危险”。
第二,对安全影响的考察集中于对无人机反恐的效能评估。无人机反恐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单涉及伦理与合法性等方面,也与其可能产生的安全影响有关。
第三,对国际安全规范冲击的讨论关注无人机使用在广义上的长远影响。目前,此类研究尚未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学者主要从无人机被击落并不会导致冲突升级的实际案例出发,指出各国似乎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国际规范,即对有人机与无人机做出了较为统一的价值区分。
综上所述,学者已对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及其影响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他们从不同视角考察了各类行为体对无人机的使用偏好及其背后的原因,并从区域秩序、反恐效能、安全规范三方面梳理了无人机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这其中既包括对一些案例的展示和分析,也有通过对无人机的技术特征进行演绎推理后呈现相关结论,有助于设想不同场景下军用无人机使用所可能存在的差异,也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不过,既有文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不少研究仍然停留在大而化之、笼统概括的层面。因为主要依赖纯粹的逻辑推导,许多观点缺乏相应的实证支持而略显宽泛,没有在无人机使用及其影响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维度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和辨析,结果导致大多数的研究结论往往只呈现简单的正反两极分化。其次,已有文献中出现的案例研究过于零散,对不同无人机使用场景类型的划分比较随意或者琐碎,缺乏总体的研究框架,多依赖于经验性个案分析,从根本上讲无助于提供更具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解释。最后,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2016年以前的案例,有关最新进展的讨论相对滞后。在2016年以前,美国作为军用无人机的主要使用国,其主要使用场景都集中在打击恐怖主义。但近来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国家数量及场景都已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这需要学者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三、 相关定义、关键概念与分析框架
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简要介绍军用无人机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常见的几种分类方式,并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给出清晰的界定;接着讨论在研究当前军用无人机问题时必须注意的关键概念,包括划定敌对双方状态时所需考察的不同对抗阶段以及空中优势归属,并阐释作为作用机理核心问题的无人机行动有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低;然后提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即军用无人机使用时的双方状态如何通过作用机理决定了不同类型中攻防双方的偏好选择及其相应的安全影响。
(一) 军用无人机的发展、分类及本文工作定义
无人机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当时英国试图研制一种无人驾驶的航空飞行器用于投掷炸弹,但这一尝试由于技术限制以失败收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英美等国开始将简单无人机作为防空训练用的靶机。
目前学界和业界存在多种有关军用无人机的分类标准。根据其在军事行动中的目标功能,无人机可以分为信息支援、火力打击、信息对抗与后勤运输这四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下又可以根据具体用途划分出更多的子类。
为全面和充分考察无人机在用于军事任务时所产生的安全影响,同时也为发展更加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理论,本文将“军用无人机”定义为一切被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用于军事目的的不载人飞行器。这样,各国军队所使用的各类大中小型制式无人机,加上由非政府武装组织为军事用途所改装的原民用或商业无人机,都能被统一囊括进军用无人机的范畴中。本文并不根据无人机的公开参数或性能猜想来预先进行切割和限制,而是基于其在现实世界中的最终用途来判定其是否应归入研究对象。当然,这并不是说本文认为所有军用无人机没有任何区别,下文还会详细探讨不同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所能执行的差异化任务对于攻防双方选择偏好的影响。
另一个需要说明的重要定义是“中东地区”。一直以来,“中东”这个名词都含有很强的历史、文化与政治成分,其所涵盖的地理范围也就自然具有一定的争议与灵活性。本文将中东基本等同于西亚北非地区,即指东起伊朗、北含土耳其与外高加索、南到也门、西至摩洛哥之间的广大区域。
(二) 划分双方状态的对抗阶段与空中优势归属
国际与地区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各方对军用无人机使用的偏好可能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并最终通过一定的机制路径发挥作用。那么,有没有可能为搭建一般性的分析框架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双方初始状态呢?本文认为,无人机对抗参与者的基本意图和能力这两个主要维度在适度抽象和提炼后,可以相对直观地表征为对抗的不同阶段以及空中优势的归属情况。因此,本文引入这两个概念,作为无人机使用不同类型的划分基础。
讨论军用无人机使用时的双方状态,首先需要注意双方所处的对抗阶段。如果两方在安全问题上关系良好甚至相互合作,没有彼此对抗的意图,那么针对其中一方使用军用无人机的情况基本无从谈起。在有明确对抗意图的情况下,本文将对抗阶段分为对峙较量和冲突交战。两者之间的分水岭一般都是具体的标志性事件,比如两个国家正式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在未宣战的状态下一方给多个部队下达了联合作战指令,或国家与包括非政府武装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矛盾上升到了明显以杀伤有生力量为目的的物理攻击层面。对抗阶段的区别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客观的事实,同时也蕴含着对抗参与者主观政策诉求和战略目标上的明显差异。具体落实到武装力量本身而言,这两个不同阶段中任务的宗旨截然不同。根据美军在2019年颁布的第1—19号“联合条例说明”(Joint Doctrine Note 1-19)文件,在冲突爆发前的“较量”(competition)状态下,其军队的宗旨是在尽可能不升级危机的情况下“增强”(enhance)己方实力,合理地“管控”(manage)自己与对手之间的战略与军事对比,以及“迟滞”(delay)对手所能获得的收益。而当真正进入武装“冲突”(conflict)的状态之后,军队的核心要务就变成了所谓的“4D”,即全力创造条件去“战胜”(defeat)对手,“挫败”(deny)敌方的战略目标,尽可能“削弱”(degrade)对方继续对抗的能力和意愿,以及用各种方式“打断”(disrupt)敌手活动和进行组织的效力。
对抗的不同阶段会对无人机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在对峙较量下,由于没有正式爆发冲突,无人机的使用会面临很大的局限性。不仅火力打击的杀伤任务不能进行,就连进行所谓“电子战”的强度也需要精细控制,难以全面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基本以侦察任务为主。当然,在这一阶段无人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可控。而在进入冲突交战的阶段以后,无人机在前一阶段所受到的任务限制将会得到极大的松绑,其所面临的不确定威胁亦很可能随之上升。
其次,选择无人机进行军事行动的行为和偏好仍然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整体空中优势的归属。“空中优势”(air superiority)是自空军诞生以来出现的一个重要战争相关概念。根据北约的定义,所谓“空中优势”是基于对战场上空的控制,意味着某个行为体的空中和地面部队可以在“不受对方的飞机或防空系统的禁止性干扰”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总体而言,空中优势的归属往往取决于空军力量和防空体系加和汇总之后的对比,从更广义上也是双方综合国力或总体物质实力的集中体现。在进攻上,拥有空中优势的一方可以在没有重大损失风险的情况下更加从容地使用侦察机、预警机、电子战飞机、各类攻击机以及轰炸机执行任务,同时也更有利于空地联合作战以更好地集中优势力量打击对方战线上的弱点;在防御上,拥有空中优势意味着不必时刻担心敌人会从空中攻击己方的陆海军及后勤部队,更易转移兵力和资源来阻止敌人突破己方阵线或继续前进。
从与无人机相关的角度讲,空中优势同样具有攻防两方面的意义。对于进攻层面而言,空中优势意味着可以更好地利用无人机开展行动。由于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对方的反无人机系统,这就更大限度地给己方无人机提供了一展身手的舞台。特别是无人机在掌握空中优势的前提下可以较为从容地执行长期滞空和定点袭杀等任务。从防御上看,空中优势体现在能更为游刃有余地应对敌方无人机。目前主流的反无人机系统在拥有空中优势乃至制空权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其功效,从而能够更有效地遏制对方可能发起的各种无人机行动。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在对峙较量阶段限制了无人机空中优势的完全发挥,所以空中优势对无人机的意义更多是体现在冲突交战阶段,无人机在这时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具体来说,空中优势的归属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即无人机使用方(攻方)占据空中优势、无人机目标方(守方)占据空中优势以及双方处于空中均势。
(三) 作用机理中的所受威胁程度与重大人员伤亡
在明确涉及无人机的对抗双方基本状态的基础上,需要具体分析影响军用无人机使用偏好的作用机理。基于既有讨论以及当前军用无人机的特性,本文认为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的高低与无人机行动有无重大人员伤亡是两个直接关乎无人机使用选择偏好的关键问题(见图1)。
图1
首先,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无人机执行军事任务的完成度及其可重复使用率。与有人机相比,无人机具有自身优势,但与此同时其防护能力亦存在重大短板。所以各方均在有针对性地开发各种反无人机技术,以期能对军用无人机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
目前针对无人机的反制措施包括软杀伤和硬杀伤两个方面。其中软杀伤主要是指通过压制或欺骗手段对无人机进行干扰,包括干扰其导航信号、通信信号、通信链路、无线网络或飞行器特定部位。硬杀伤则主要包括弹药射击以及利用高功率微波武器或激光武器的定向能打击等方式对无人机进行物理毁伤。
总体而言,在对峙较量阶段或冲突交战阶段无人机使用方占据空中优势时,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低。在冲突交战阶段无人机目标方占据空中优势或双方形成空中均势时,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
作用机理中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无人机行动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宏观上讲,是否带来伤亡以及伤亡的严重程度是决定战争尤其是现代冲突爆发、升级乃至结束的关键因素。不少研究者都发现,当一国公民需要承担包括伤亡在内的战争直接负担时,他们通常会通过政治参与向领导人施压,要求后者对战争行为做出更为审慎的决策。
从某种意义上说,军用无人机的使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冲突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无人机的最大特征就是本身不会让使用方直接承担任何伤亡风险。而传统有人飞机无论从事何种军事行动,其机上驾驶人员的存在都是攻防双方必须认真考虑和谨慎面对的问题。有研究认为,在相似情境下,无人驾驶机的损失比有人驾驶飞机的损失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即使无人机被对手击落,决策者也并不一定需要做出过于激烈的反应。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重大人员伤亡”(mass casualty,或英文军事专业术语MASCAL)的说法很常见,但其具体含义相对模糊,不同政府、军方和学者在人数设定标准上从个位数到三位数之间一直持有不同意见。
总体而言,在对峙较量阶段或冲突交战阶段无人机目标方占据空中优势时,无人机行动基本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冲突交战阶段无人机使用方占据空中优势或双方形成空中均势时,无人机行动很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那么,在综合前述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可以更加具体地列出军用无人机使用的4种不同类型及其在作用机理的关键问题上所存在的分野(见表1)。
表1
无人机行动无重大人员伤亡 | 无人机行动有重大人员伤亡 | |
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低 | (类型1) | (类型2) |
使用方:倾向于使用无人机(进行侦察) | 使用方:倾向于使用无人机(执行各类军事任务) | |
目标方:有条件地选择拦截或击落无人机 | 目标方:无法充分拦截,亦无力或不愿进行大规模报复 | |
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 | (类型3) | (类型4) |
使用方:有条件地使用无人机(进行袭扰) | 无人机是双方武器库中的一种易消耗品,无特殊偏好 | |
目标方:尽可能拦截或击落无人机 |
类型1:在敌对双方处于对峙较量的状态下,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低,无人机行动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类型2:在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无人机使用方具有空中优势的状态下,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低,无人机行动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类型3:在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无人机目标方具有空中优势的状态下,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无人机行动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类型4:在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大体上形成空中均势的状态下,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无人机行动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四) 不同类型的选择偏好及其安全影响
如表1所示,无人机使用的不同类型会带来相应选择偏好,其作用机理及安全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敌对双方处于对峙较量的状态(类型1)。在尚未正式宣战或爆发激烈冲突的对峙阶段,双方的行为均受到很大程度的约束,两国之间持续紧张但形势并未失控。在此情况下,无人机所面临的系统性威胁远低于战时。使用方往往将持续的无人机侦察行动视为一种施压的手段,因为这很大程度上比使用有人机更加安全和高效。而对于目标方而言,虽然不会轻易尝试使用硬杀伤手段进行反制,但也有可能选择在某些对自己有利的时机通过击落对方的无人机来展露自身的决心与能力。双方的行为既是为了增加己方的武装力量优势(或削弱对方优势),很大程度上也有政治宣示的成分。这样的交锋对于双方而言都不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彼此都有较大的政策回旋与解释空间。即使受到攻击,无人机使用方也可以选择恢复或增加无人机行动或者其他施压手段来保持政治上的强硬形象,以此作为回应,并非一定需要通过杀伤对方人员或大规模攻击来进行报复。所以,双方对抗摩擦的次数可能会因无人机的使用而增多,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导致更加强烈的对抗意愿,双方的整体态势并不会因为无人机的使用而显著升级为高烈度的冲突。
因此从选择偏好和安全影响上看,在这种类型下的使用方倾向于使用无人机进行侦察,利用无人机执行任务的意愿上升。而相较于击落有人机那种很可能导致局势失控的行为选项,目标方也更有可能择机拦截或击落无人机。这导致较量对抗的频率渐增而烈度没有明显升级。
(2)敌对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无人机使用方具有巨大空中优势甚至掌握制空权(类型2)。这一状态既可以存在于军事实力有明显强弱差异的两个国家间,也可以发生在政府军针对非政府武装组织的军事行动中。如果使用方掌握空中优势甚至完全掌控制空权,一般都坚信即使是己方那些航速较慢、航高较低的无人机,也不会轻易被对手击落。因此,相关方安全而高效地重复使用无人机执行包括侦察和攻击在内的各类军事任务的意愿上升,特别会优先考虑给敌方造成重大杀伤,以进一步削弱对手并增强己方优势。目标方虽然往往会遭受重大的人员伤亡,但因缺少空中优势,要么没有能力进行对等反击,要么因担心遭到更大伤亡而缺乏直接发起大规模升级报复行动的意愿和决心。同时,目标方还有一定可能在冲突中迅速丧失战斗力,导致冲突的实际时间进一步缩短。
所以从总体上看,使用方使用无人机执行军事任务的总体意愿上升,而目标方既无法对其进行充分拦截,亦无力或不愿大规模报复升级。在这种情况下,无人机很可能会在一方优势状态下被反复使用,军事行动的频度增加,但冲突的总体烈度并不因此升级。甚至一些常规冲突的时间还可能会由于无人机的出现而缩短。
(3)敌对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无人机目标方具有巨大空中优势甚至掌握制空权(类型3)。这种状态在非国家行为体尝试使用无人机与国家相对抗时尤为常见。在已经进入冲突交战的状态之后,敌对双方的行动选择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松绑。但是,该类型下的无人机使用方由于其在整体实力特别是空中力量上明显弱于目标方,其使用无人机所能执行的任务仍然比较有限。首先,非政府武装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生产或获得大型先进无人攻击机。即使有从外部输入大型军用无人机的机会,由于后勤技术保障的巨大压力以及缺乏完整的空防体系,也随时面临着基地和设备被敌方发现和摧毁的巨大风险。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很有可能面临对手的封锁限制,输入、积累或改造一定规模足以进行复杂军事行动的无人机编队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在每次行动中损耗率可能极高,所以不可能支撑长时间、大规模、高强度的无人机作战。再次,受限于技术因素,使用方的无人机缺乏长时间滞空和高精度摄像仪器,使用无人机进行侦察很可能效果不彰,甚至不如人员实地渗透等其他手段。因此,利用包括改造后的民用无人机在内的小型无人机进行试探和偷袭,就成了比较合理的选择。作为整体实力上弱势的一方,使用方进行这样的军事行动本身也具有非常强的政治宣示功能。
在使用方偏好有选择性地利用对方防御的疏漏进行小规模袭击骚扰的情况下,对于具有空中优势的目标方而言,首先会全力拦截和击落对方的无人机,同时也会在事后尽力补救短板和漏洞。虽然非政府武装组织可能会使用无人机袭击相关国家的设施与人员,但由于后者的空中力量和先进防空系统占据优势,此时无人机难以带来特别严重的实际伤害。因此,目标方在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并无特别强大的内部压力或意愿去发动升级报复行动。同时,因为对手使用小型无人机,为转移方便,基本没有固定的大型工厂或基地,所以目标方本身也很难通过大规模、高烈度报复行动来达到根除小型无人机威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无人机拦截能力是比升级冲突更优的选择。在每一次的对抗过程中,使用方进行无人机袭扰的难度都将上升,但其仍有动力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力量积蓄后寻找对方新的薄弱环节进行袭扰。因此摩擦的次数仍会相应上升。
总的来说,在对抗交战且目标方占据空中优势的状态下,使用方利用无人机达成自身目的的意愿上升,但受制于现实因素,会有条件地使用无人机进行袭扰。目标方基于自身优势会尽可能拦截或击落无人机,但大规模报复的意愿不强且效果可能不彰。随着袭扰次数本身的增加,对抗交手频率上升,但冲突烈度因此严重升级的可能性不大。
(4)敌对双方处于冲突交战阶段,且在争夺制空权的过程中大体上势均力敌(类型4)。这一状态指的是在战场上双方均无法取得明显的空中优势,仍在互相反复拉锯以争夺制空权,基本发生在实力相当或相近的国家之间或其代理人之间。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均有机会利用无人机寻找对方薄弱环节并造成重大杀伤,但是包括无人机在内的双方整体技战术水平一般都不会存在悬殊的差异。特别是目前无人机自身存在缺点且并不具有复杂的空中对抗能力,所以当双方仍在争夺制空权时,无人机容易被对方的空中力量或防空体系干扰或击落。在冲突中,即便利用无人机自身特征优势偶尔抓住了对方的弱点,也比较容易被对方找到弥补和克制之道。所以,此时双方的无人机虽然都有机会给对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其只是用作杀伤的众多武器选项之一,更有可能在僵持中被持续消耗,而无法从根本上影响冲突各方的军事战略决策。
所以在这种双方爆发激烈冲突且均无明显空中优势的情况下,无人机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易消耗品出现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战争中单次行动交战的数量,但总体上很难对冲突本身的烈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四、 中东地区军用无人机使用的案例研究
(一) 类型1:美国和伊朗在波斯湾对峙
早在2016年竞选美国总统期间,特朗普就多次攻击奥巴马政府在前一年达成的伊朗核协议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交易”。入主白宫一年多后,特朗普政府于2018年5月决定单方面退出伊朗核协议,并宣布将重启对伊朗的经济制裁。随着伊朗与美国及其盟友沙特的矛盾不断激化,2019年4月,美国政府正式认定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为“外国恐怖组织”(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同时,特朗普政府还以收到有关“德黑兰及其代理人的军事行动”情报为由开始向海湾大举增兵,包括各类无人机在内的先进装备被大量运往波斯湾及其周边地区,并投入针对伊朗的威慑行动中。
面对美国的“极限施压”,2019年6月,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在霍尔木兹海峡附近击落一架美国RQ-4“全球鹰”无人侦察机。伊朗方面表示,美国无人机是在侵犯伊朗南部领空后被击落的。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侯赛因·萨拉米(Hossein Salami)强调,此次无人机的击落是给美国的一个明确信息,即“伊朗的边界就是我们的红线”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反应则更加耐人寻味。他一方面声称伊朗“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并对伊朗发起了战争威胁,表示将考虑对多个与美国无人机被击落相关的伊朗设施进行军事打击。但另一方面,特朗普又暗示“全球鹰”无人机被击落可能又是一件“令人扫兴”的事(a new fly in the ointment)而已。
虽然没有对伊朗境内开展军事打击报复,但美国仍然保持着政治、经济与军事上的高压态势。击落事件也并未使美军的无人机行动就此偃旗息鼓,美国方面展现出加大力度使用军用无人机的决心。2020年2月,美国中央司令部司令肯尼思·麦肯齐(Kenneth Mckenzie)致信美国国会,要求增加3亿7000万美元的预算。其中大部分(近2亿4000万)用于增购MQ系列军用无人机,其余则主要用于监控系统升级以及在霍尔木兹海峡伊朗对面的阿曼建立一个新的后勤保障基地。
尽管无人机导致了更多摩擦的出现,但在对峙较量的状态下,双方总体仍保持高度克制,全面开启战端并非双方首选的政策诉求。于美国而言,在特朗普政府对伊朗实施的所谓全方位“极限施压”中,无人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一直指责伊朗,要其为美国盟友船只在波斯湾遇袭负责,那么军用无人机的长时滞空能力成为取证和威慑的有效手段,同时军用无人机的侦察活动也不会给己方带来直接伤亡的风险。一方面美国希望搜集证据来获得进一步制裁伊朗的国际支持,另一方面也可借机窥探伊朗在波斯湾地区军事部署的破绽,所以加大无人机对伊朗的侦察力度成为一种高性价比的选择。而于伊朗而言,面对美方的围堵压迫,伊朗需要寻找合适的破解之道。考虑到击落无人机在国际法上的模糊性,攻击美国无人机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回旋空间,特别是不用承担首先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伊朗的这一行为既展示了自身的“强硬态度”,又避免在对峙较量阶段过度刺激美国而使得自身反而处于不利地位。
在此案例中,伊朗并未将美国无人机侵扰其领空视为真实的战争信号,美国也并未因自身无人机被击落而对伊朗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双方领导人在该问题上都充分利用了难得的回旋空间,在实际决策中均表现出了高度的克制。但同时,事件中双方围绕无人机的行为选择都带有政治宣示的意味。在击落事件发生后,美军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增加了无人机的部署与活动,伊朗也表示将继续为捍卫国家利益而采取针对性行动,包括宣称可能再次选择击落美军的无人机,所有这些无疑将提高相关对抗的次数。
在伊朗击落美国“全球鹰”无人机之后,美方宣称依靠新型反无人机技术——“海军陆战队防空综合系统(MADIS)”,也击落了一架伊朗的无人机,虽然伊朗方面不承认美方的说法,但双方同样并未因此采取升级冲突的举措。
(二) 类型2:第二次纳卡战争、“春天之盾”与中东反恐行动
多年以来,阿塞拜疆与亚美尼亚一直因为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又称纳卡)地区的归属争议而龃龉不断,双方于2020年9月发起的第二次纳卡战争是矛盾的又一次集中爆发。但与过往的冲突不同,阿塞拜疆此战完胜,成功夺取了纳卡地区的第二大城市舒沙(Shusha)。双方最后在俄罗斯等国的斡旋下达成了最终停火协议。亚美尼亚由于军事上的溃败不得不同意放弃其在1992年第一次纳卡战争中所占领的大部分领土。
在2020年9月前,亚阿双方曾发生过多起小规模摩擦,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的伤亡,但僵局一直未被打破。在具有空中优势的情况下大规模使用无人机,是阿塞拜疆军队在全面冲突爆发后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核心因素。阿塞拜疆空军的俄制“米格”系列与“苏霍伊”系列战斗机数目多于亚美尼亚空军,整体空军人数更是远多于后者,且土耳其装备的美制F-16战斗机亦多次在阿塞拜疆境内现身。
类似的案例同样出现在同年土耳其对叙利亚政府军所进行的军事打击中。2020年3月1日,土耳其国防部长胡卢西·阿卡尔(Hulusi Akar)宣布土军在叙利亚西北部的伊德利卜省发起了代号“春天之盾”(Operation Spring Shield)的军事行动,以此回应2月27日由于叙政府军袭击所造成的土军伤亡。土耳其的空中力量拥有为数不少的北约体系先进装备,但面对叙利亚阿萨德政府军仍存在一些顾虑,因为后者的防空体系也装备有S-300、“道尔”-M1/2和“山毛榉”-M2等武器。不过,叙政府军在俄军配合下对反政府武装发动进攻时,急于收复失地,而在伊德利卜地区几乎完全忽略了可能的对空防御任务。进攻的叙军仅携带了少量“铠甲”-S1(Pantsyr S1)弹炮合一防空系统,这意味着除非俄罗斯紧急调兵直接与土军发生大规模交火,土耳其在该地区基本拥有着无法撼动的空中优势。土军抓住这一有利战机,以其国产的“安卡”-S(TAI Anka-S)和“拜拉克塔尔”-TB2两款察打一体无人机为作战主力,配合E-737预警机和F-16战斗机,在没有与驻叙俄军发生直接冲突的前提下,重创了叙利亚政府军有生力量,还摧毁了包括指挥中心、炮兵阵地、装甲集群和弹药库等在内的大量高价值军事目标,打乱了叙军的作战部署,从而扭转了伊德利卜地区的战局。
此外,类型2也常见于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无人机打击上。因为相较于国家之间的冲突,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通常占有更加明显的空中优势。美国及其盟友就长期使用无人机进行境外反恐或军事打击任务。
综合以上数起案例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家对国家还是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掌握制空权或巨大空中优势的一方更有意愿使用无人机达成自身的军事目标。同时直观来看,由于目标方往往无力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无人机军事行动本身的效率大幅提升。特别是对一些相对弱小的国家行为体或正规军而言,其抵抗能力或后续作战能力面临着被快速解除的风险,这将使得冲突时间缩短而不易出现拉锯。在此类冲突中重大伤亡难以避免,但目标方往往在遭到打击后基本失去大规模反击能力,因此即使有报复意愿,也较难承担高强度冲突延续产生的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用无人机袭杀苏莱曼尼的案例具有不小的特殊性,但从一定意义上亦可将其事态演变归入此类型中。2019年末,美国指责伊朗支持的伊拉克“真主党旅”(Kataib Hezbollah)实施了针对美军的火箭弹袭击,于是空袭打死打伤数十名“真主党旅”成员。随后,美国驻巴格达大使馆遭到了亲伊朗的伊拉克什叶派民兵的包围和破坏,美伊关系再度趋于紧张。2020年1月3日,趁着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高级指挥官、“圣城旅”旅长卡西姆·苏莱曼尼到访巴格达的机会,美国动用MQ-9“收割者”无人机发射AGM-114“地狱火”导弹,在巴格达国际机场附近击杀了苏莱曼尼、伊拉克“人民动员”部队(Popular Mobilization Forces)副指挥官兼“真主党旅”创始人阿布·马赫迪·穆罕迪斯(Abu Mahdi al-Muhandis)、四名伊斯兰革命卫队中高级军官以及另外四名“人民动员”军官。事发后,美国国防部声称这是一起“防御行动”,因为苏莱曼尼对“数百名美军和盟军士兵的死亡负有责任”,而包括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在内的伊朗领导人则均强硬声明要对苏莱曼尼被杀一事进行报复。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和伊朗及其支持的伊拉克什叶派民兵介乎“准交战”状态中。虽然苏莱曼尼在特殊时间节点出现在巴格达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事件显示出手握伊拉克境内制空权的美军有能力使用无人机给敌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 类型3:也门胡塞武装与沙特冲突
也门胡塞武装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纠葛在所谓“阿拉伯之春”的中东剧变之前就已存在,并于也门内战爆发之后的2015年开始激化。是年1月,胡塞武装占领位于萨那的也门总统府并软禁总统阿卜杜·拉布·曼苏尔·哈迪(Abdu-Rabbuh Mansour Hadi),迫使总统与总理宣布辞职,单方面解散议会并成立新的“权力机构”。
在这一背景下,胡塞武装开始尝试攻击沙特境内设施,以彰显自身具有直接打击沙特腹地的能力,以此来对沙特施加政治和军事的双重压力。其中无人机成为胡塞武装对沙特发动袭击的重要方式之一。2019年8月17日,沙特东部的谢巴油田(Shaybah Oil Field)一座天然气设施遭到多架无人机袭击后起火,胡塞武装宣布对此次袭击负责。火势很快得到控制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石油生产也未受到影响。
虽然胡塞武装在2015年从也门政府军空军手中夺取了几架老式苏制战斗机,不过很快在随后的战争中损失殆尽。相比之下,沙特皇家空军大量装备各类新式先进战机,其中仅是专门投入也门战场的就多达百余架。
考察胡塞的多次无人机行动可以发现其具有一定特征。首先,胡塞的无人机袭扰从实际效果来看大多难言成功,不仅基本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大部分无人机在完成目标之前都已被沙特的防空系统干扰或拦截。这一点在沙特加强反无人机系统建设后更为明显。其次,虽然胡塞对外宣称的参与袭击的无人机数目远大于沙特公布的拦截和击落的数目,但其战果并未超出沙特所承认的损失程度。最后,胡塞针对沙特的无人机行动在进入2021年后维持在较高的频度,这一象征性举动的加强似乎与美国对沙特支持力度的下降同步。新任美国总统拜登在2021年2月将胡塞武装移出恐怖组织名单,显示美国新政府转向支持政治解决也门危机。胡塞武装在此时加大对沙特无人机袭击的频率,并屡屡在媒体上强调参与袭击的无人机数量,明显有展示军事能力、强调抵抗“外来侵略者”的决心并为自身在之后谈判中争取更大政治筹码的目的。相较于直接与沙特军队展开大规模正面对攻的选项,对胡塞而言,这种对沙特腹地的无人机行动成本相对较低。对沙特来说,胡塞的无人机袭扰也被证明很难对能源设施造成持续性的重大损毁,而完全堵死胡塞的小型无人机获取途径,或彻底摧毁其制造、改装或发射基地的难度亦极高。因此,沙特将更多注意力放在了升级自身的反无人机系统上,以求尽可能阻止胡塞的小型无人机袭扰。
总体而言,在冲突交战阶段,此类无人机袭扰本身很难推动冲突烈度显著上升。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标方所具有的空中优势使得使用方的无人机系统在行动中面临较高威胁,袭击也很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尽管由于使用方不断尝试有条件地使用无人机导致袭扰频度有所上升,但相较于所获寥寥的实际军事效果,也门胡塞武装和沙特的无人机攻防更像是一场比拼政治决心的宣传战。事实上,随着无人机的扩散,在冲突交战中缺乏整体空中优势的一方有了进行非对称性对抗的新手段,无人机袭扰也因此成了一种标志和象征。除了胡塞武装针对沙特的无人机攻击,同属这一类型的真实案例还包括哈马斯对以色列、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IS)对伊拉克政府军以及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亲伊朗的什叶派民兵团体对美军基地发动的无人机袭击等。例如,在摩苏尔争夺战中,“伊斯兰国”就集中使用了其积蓄已久的小型无人机。仅一天之内,在摩苏尔及其周边部署的伊拉克政府军就遭遇了70余次无人机炸弹袭击。不过,此波无人机袭扰虽然声势浩大但效果不佳,“伊斯兰国”也未能阻止伊拉克政府军夺回摩苏尔市区。
(四) 类型4:利比亚内战
自2011年卡扎菲政权倒台后,利比亚国内局势一直处于动荡之中。各个派系无法达成共识而彼此拉锯斗争,不仅破坏了团结构建新国家的希望,也使得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极端组织有机会尝试在这片混乱之地扩张影响。从2014年开始,该国又爆发了所谓“第二次内战”,形成了东部的利比亚国民军(Libyan National Army)与西部的民族团结政府(Government of National Accord)两个阵营分庭抗礼的局面。国民军由卡扎菲的前参谋长、后来又在“倒卡”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哈利法·哈夫塔尔将军(Khalifa Haftar)领导,主要得到阿联酋、埃及、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支持。民族团结政府则由法耶兹·萨拉杰(Fayez al-Sarraj)出任总理,支持者主要是土耳其、卡塔尔和意大利等国。
随着内战的进行,国民军和民族团结政府分别得到了来自阿联酋和土耳其的军用无人机。
自2019年开始,国民军与民族团结政府均加大了对无人机的使用力度,无人机屡屡出现在双方的空袭行动中。
纵观利比亚的“第二次内战”,双方整体空中力量对比大体呈现均势。国民军和民族团结政府空军的主力有人战斗机基本都是冷战时期由法国或苏联生产的,不仅性能落后且长期缺乏维护。
利比亚内战双方虽然均在某个时间段内利用无人机在战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战果,成功给对方造成了有生力量的重大伤亡,但大多不过是抓住了敌方一时的弱点,在对手及时发现和弥补后很难继续取得压倒性的战绩。
五、 结论
近年来,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及影响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基于对抗阶段及空中优势归属所形成的敌对双方状态,将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并通过考察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高低以及无人机行动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作用机理,分析得出每种类型下攻防双方的选择偏好及其相应的安全影响(见表2)。总体上看,当下军用无人机的使用所带来的安全影响表现为推动敌对双方较量冲突频次的增加,但单凭其自身难以造成冲突烈度的显著升级。在提出一般性的框架之外,本文还借助最近几年中东地区无人机使用的大量具体案例,使相关理论假设得到了验证。同时,传统上我国针对中东安全的研究大多关注该地区冲突的原因、经过及其解决,对于冲突各方使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及其影响着墨较少。对于全球“安全洼地”的中东地区而言,冲突以何种载体和方式进行,同样对区域秩序的整体发展演进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本文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缺失。
表2
无人机行动无重大人员伤亡 | 无人机行动有重大人员伤亡 | |
无人机系统所受威胁程度低 | (类型1) | (类型2) |
使用方与目标方对抗频率上升,但冲突烈度并无显著变化 | 使用方军事行动效率提升,目标方缺乏充分反击能力或失去继续对抗能力,冲突烈度难以升级 | |
无人机系统 | (类型3) | (类型4) |
所受威胁程度高 | 使用方袭扰频率有限上升,目标方无意愿大规模报复,冲突烈度无显著变化 | 双方冲突频率可能上升,但无力影响冲突的烈度 |
在理论层面之外,本研究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启示。对国家而言,在外部安全压力下,各国将更倾向于使用无人机进行侦察活动,也更有可能在对峙时选择有利时机,通过击落对方无人机进行威慑宣示。交战状态中,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国可能会选择密集使用无人机并及时补充战损。因此,若存在发生大规模直接交战的预期,各国将倾向大力引进、研发和生产军用无人机,故可能导致相应的军备竞赛。而如果是非对称性对抗的局面,有关国家一方面可能更加依赖无人机的侦察和打击效果,另一方面也将加大力度研发和部署反小型无人机技术和装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人机的高效率吸引了许多政策制定者的关注,但如果因为军用无人机短期内的高效率而忽视长期的总体战略和政策规划,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安全风险。而对于要与国家或政府对抗的非政府武装组织而言,在不断寻找目标对象新弱点的同时,无人机袭扰可能会演化为一种象征性的行动,以此彰显己方的军事力量和政治决心。同时,这些组织在面对无人机威胁时也将开发和实践更加隐蔽的活动方式,或者向其庇护方及其他国家寻求一定的反制无人机的技术支持。
当前学界不少有关无人机作用“非黑即白”的争论,本质上来源于其对使用偏好及安全影响问题的泛化。和前人的研究相比,本文发现,军用无人机的使用和影响具有不同类型或维度的特征,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军用无人机“有用”或“无用”,或其使用会导致全球安全格局更加“稳定”或“不稳定”。同时,任何区域的安全趋势变化也不能单纯归因于某一技术兵器的使用。尽管无人机的使用愈发广泛,作用也十分明显,但中东地区冲突格局的变化并不仅仅来自无人机,所以应当避免“单一技术决定论”的神话。此外,还应特别关注中东的无人机使用可能也受到本地区地缘政治关系转型在不同层面的影响。随着美国在中东的“收缩重组”(retrenchment)战略日益明确,其大规模介入地区事务的政治意愿大幅削弱,但仍然尝试以各种手段维持自身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所以无人机可能成为美国维持某种形式存在感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中东的一些行为体及部分域外大国也注意到了无人机的独特优势,意图通过使用和出售无人机来填充美国战略收缩所带来的部分影响力真空。在这一背景下,无人机比较契合多方当前在中东的战略需求,不失为各方青睐甚至偏爱的重要武器。无人机逐渐进入“常态运用”时代,从而推动中东的冲突范式由“常规模式”向“无人机模式”转变。
鉴于无人机的扩散具有不可逆转性,未来中东国家极有可能在拥有更多无人机的同时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对于我国而言,考虑到军用无人机对中东地区安全的复杂影响,作为在中东地区有着重要战略和经济利益的新兴大国,中国应该及早注意到相应的无人机治理规范问题。同时,正如本文所述,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无人机对中东安全产生了类似于“高频低烈”的影响。但如果其技术进一步发展,比如在集群协同作战或是重装化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那么无人机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无人作战研究,加强无人机专业建设,加强实战化教育训练,加快培养无人机运用和指挥人才。”
最后,鉴于无人作战系统特别是军用无人机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和巨大潜力,未来相关学术研究还有多个可供深入挖掘与拓展延伸的方向。第一,考察当前主要无人机产品技术路线,同时更加细致地对案例中的决策过程进行分析比对,从而判断技术发展图谱中共性和差异可能造成的现实影响;第二,探讨下一阶段科技进步带来的技术融合前景,包括无人机与有人机配合、人工智能为军用无人机赋能、使用包括网络武器在内的新手段反制无人机的可能性,以及其中所牵涉的能力、意愿与伦理之间的复杂关系;第三,在军用无人机的实际使用之外,更加广泛地讨论包括制造、装备、交易和输送等环节在内的无人机(不)扩散问题,特别是在无人机军备竞赛中外部力量的干预、代理人与庇护人互动等因素所可能产生的安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