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裁结束的政治逻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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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志培,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研究员电子邮箱:
刘建伟,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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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志培, 刘建伟.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开始了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随之西方国家对俄发动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经济制裁,包括对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资产进行冻结,禁止使用美元清算系统,对重要军政经济人物进行资产冻结,出口管制以及将俄罗斯主要银行移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国际结算系统等。许多分析人士表达了对这种前所未有的经济制裁的担忧,尤其是这些制裁缺少转圜机制,如没有说明如何能结束?
在现当代,虽然经济制裁已经成了国家间博弈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但人们往往关注施加经济制裁的事件,而很少会关注经济制裁的结束。实际上,经济制裁的结束并非一个简单的现象。有些经济制裁结束很快,如2019年10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认定,土耳其在叙利亚北部的军事行动破坏了该地区的和平稳定,损害打击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行动,遂宣布对土实施制裁。10月23日,特朗普宣布收到土耳其将停止在叙军事行动并实现“永久性”停火的讯息,由此解除对土制裁。
一、 结束制裁:一个被忽略的制裁环节
学界对经济制裁的思考和研究由来已久,但大都把关注点放在了制裁的发起和执行环节,对制裁周期中的最后一环——制裁的结束着墨甚少。
经济制裁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制裁手段使被制裁方遭受经济损失,并期待这种损失转化为政治压力,进而迫使被制裁方改变现行政策和行为。因此,基于被制裁方特性的研究通常认为,被制裁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越大,其面临的国内政治压力就越大,也就更倾向于接受制裁方条件,进而推动制裁结束。不过,经济损失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制裁方所期待的政治压力取决于被制裁方的应对,而其应对又受制于其国内政治制度。对此,肖恩·波尔克斯(Sean Bolks)和蒂娜·索维尔(Dina Al-Sowayel)较早地做了研究,发现被制裁方政治权威越集中或民主程度越低,就越有能力做出应对,从而承受制裁压力,进而导致制裁长期延续。
基于制裁方特性的研究则主要探讨制裁方受制裁过程中产生的沉没成本、观众成本、制裁疲惫感以及所涉议题的显著度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制裁的终止既可能缘于被制裁方妥协,也可能缘于制裁方让步,因此有些研究综合考虑了制裁方和被制裁方的特征对制裁结束的影响。汉娜·阿蒂亚(Hana Attia)等通过比较发现,影响制裁双方让步进而推动制裁终结的因素存在差异,被制裁方经济健康度低、国内政治动荡将推动以被制裁方让步为结果的制裁终结,制裁方领导人更替或制裁双方存在联盟关系则将推动以制裁方让步为结果的制裁终结。
关注制裁方和被制裁方特征的研究往往关注双方国内政治过程,而另一类的研究则关注制裁方和被制裁方的博弈过程。韩·多瑞生(Han Dorussen)和莫钟林(Jongryn Mo)把制裁看作制裁双方的双重博弈,双方通过两种博弈策略来增强自身的议价地位:一是观众成本
总之,在过去20年,制裁的结束或持续时长问题逐步得到关注,但相关研究仍然非常薄弱。许多研究将制裁延续与制裁结束视为同一问题,实际在政治过程中两者是不同的。在制裁开始以后制裁的延续是默认,而制裁结束则需要改变一个状态,所需的政治运作和政治资本与仅仅延续制裁不同。而且,关于结束制裁的研究以形式模型、量化分析为主,强调可量化的个别指标,如政治领导人更迭、观众成本、政治制度得分、制裁延续时间长短等。
二、 理论框架
系统性地理解制裁的结束,需要明确影响制裁解除的因素,理清各因素互动的机制,解释从因到果的大致进程。在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以及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关于国内政治的讨论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分析制裁结束问题的综合性理论框架,它分为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包含实力差距与国内政治成本两个核心变量。此外,尽管制裁结束问题涉及制裁双方,但最终还是由制裁方决定是否解除制裁。
新古典现实主义是对结构现实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认为结合体系和单元两个层次方能解释国家对外政策。重视体系层次体现了新古典现实主义对结构现实主义的继承。国家实力对比或差距是体系层面最重要的因素,对国家的行为具有基本和结构性的限制。体系层面的压力会使国家形成特定偏好或倾向,如处于弱势的大国会有制衡其他大国的倾向。同时,强调单元层次则反映了新古典现实主义对结构现实主义的发展。新古典现实主义放松了单一国家假定,认为国内政治会影响国家实力,影响国家总体实力转化为政府推行对外政策的能力,如国内团结是一国能否制衡另一国的重要因素。
在纳入单元层次因素以增加解释力的同时,新古典现实主义也面临着肯尼斯·沃尔兹(Kenneth Waltz)等结构现实主义者力图避免的难题,即加入国内政治因素会影响理论的简洁性。米尔纳对国内政治的研究部分地缓解了这个问题。
综合新古典现实主义与米尔纳的理论,本文提出了一个包括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实力差距与国内政治成本两个变量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制裁的结束问题(见图1)。
图1
(一) 实力差距
在体系层面,制裁双方的实力差距对制裁结束形成结构性约束。同等条件下,实力差距越大,制裁结束的可能性越大。
实力对比对制裁结束构成结构性约束。不过,为分析制裁结束问题而评估实力时,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实力首先是硬实力,包括人口规模、经济体量、自然资源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其次,实力还体现在制裁双方相互依赖的对称性,如双边投资或贸易占各自经济的比重。不对称经济依赖是权力的来源,会使得更为依赖对方的一方在经济制裁中处于劣势。再次,国际认可或国际地位也是实力的重要方面,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等。最后,对于制裁而言,实力还需要把制裁双方的自我定位纳入其中。国家对自身实力和地位的认知会直接影响领导人以及国民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预期,从而影响外交政策。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对于自我定位为大国的国家,其政府更难在面对外部压力(如制裁)时表现出屈服。
(二) 国内政治成本
实力因素虽然重要,但不能单独、直接地影响制裁结束。国内政治是实力因素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中介变量。制裁发起之后即形成新的现状,结束制裁则意味着打破现状。现状在立破之间,所涉利益集团、动力机制均有不同。制裁自正式发起之后就会在发起方国内出现利益的再分配效应,形成受益者和受损方。其中,受益者偏向于维持制裁,而受损方则希望解除制裁,双方均有诉诸信息传播、推动建章改制来影响制裁走向的动机。一项制裁能否解除,归根结底取决于当政者如何回应受损者改变现状之动力以及受益者维持现状之努力,这些构成当政者的国内政治成本。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越高,制裁越不可能结束;反之,制裁则将延续。借鉴米尔纳的研究,本文从利益、制度和信息三个维度来测量影响发起方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大小。见表1。
表1 影响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的因素
利益 | 1.是否涉及领导人重要政治利益? |
2.是否影响行政机构的权力? | |
3.是否涉及重要选民团体(立法机构)? | |
4.是否为国内利益集团所关注(立法机构)? | |
5.是否由价值观导向的社会团体推动? | |
6.是否对国家核心利益有直接、明确的影响? | |
7.是否涉及盟友重大利益? | |
…… | |
制度 | 1.哪些政治行为体可以提出结束制裁的决策动议? |
2.制裁由行政机构还是立法机构发起? | |
3.制裁制度是否包含日落条款、评估机制和终止程序? | |
4.发起国是否同时因其他缘由制裁同一国家? | |
5.反对结束制裁方拥有多少否决权? | |
6.政治运作的环境极化程度大小? | |
…… | |
信息 | 1.制裁信息是否为各政治行为体所充分知晓? |
2.被制裁方是否被构建为发起国的国家安全威胁? | |
3.经济制裁是否为社会和媒体所关注的热点? | |
…… |
注:(1)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2)本表所列因素并非完全,只涵盖了笔者认为最为重要和普遍的方面,不同政治体制和环境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在利益方面,行政、立法和社会部门是三类具有不同偏好的行为体。
由于持个体主义方法论取向,米尔纳从个体或团体利益偏好来解释国家利益,没有考虑更高层次、独立的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可能性。但是,有些国家利益显然超越个体利益的加总,是不可分割且无法还原到个体的,比如国防安全、国际声誉等。如果被制裁方行为构成直接明确的国家安全威胁,那么在被制裁方改弦易辙前结束制裁显然违背国家利益。同理,一国也会关注国际社会尤其是盟友对制裁的态度,尽管这很少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制度方面,米尔纳关注权力分配,包括发起和设定议程、修正政策提议、批准或者否决以及付诸公决的权力在不同政治行为体之间的分配。
在信息方面,米尔纳重视博弈双方所持有的信息,认为信息分配具有重要作用。
实力差距作为一个较为稳定和长期的因素,在一段时期内可以被视为一个常量,作为政治家制定政策的给定事实和出发点。它会塑造国内政治成本的各个要素,却不能单独决定。大国间更可能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争夺,更易吸引广泛关注,也更容易被构建为重大威胁等。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大致得知图1不同象限内制裁的结束难度。在象限Ⅳ,制裁双方实力差距大,发起方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低,因而制裁最易结束。与之相反,在象限Ⅱ,制裁双方实力差距小,发起方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高,制裁也最难结束。象限Ⅰ、Ⅲ则属于中间状态,制裁的结束取决于特定时间内的利益、权力和信息结构,所以制裁存续有反复的可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制裁大多发生在实力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所以大部分制裁都是在象限Ⅰ和Ⅳ内移动。换言之,发起国国内政治在大多数情况下更为重要。
三、 比较案例研究
本部分选取1948年美国对苏联战略禁运、1980年美国对苏联谷物禁运、1979(1998)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核制裁以及1993年美国对朝鲜核制裁4个案例开展比较研究,分别对应图1中象限Ⅱ、Ⅲ、Ⅳ、Ⅰ所描述的情况。选取4个均由美国发起的制裁案例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美国制裁样本多、资料可获度高;二是因为分析同一国家发起的制裁,可以控制许多无关的变量,突出国内成本与实力差距对制裁结束的影响,使因果推断更准确。
美国和苏联均为超级大国,实力旗鼓相当。美国对苏的两次制裁属于实力差距小的国家间制裁。根据上文理论分析,这种制裁通常不易结束。不过,由于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美国在结束对苏两次制裁上也有所不同。美对苏战略禁运一直持续到苏联解体,而对苏粮食禁运仅仅持续了15个月。
美国对巴基斯坦和朝鲜的制裁则属于实力差距极大国家间的制裁,而且两次制裁的主题相同(均为核制裁),结果均未达到目的。然而,前者在发起一个月之内开始松动,三年之后完全解除;后者则经过一段反复之后螺旋升级、延续至今,成为当代最严厉的制裁之一。
(一) 美国对苏战略禁运
二战时期,美苏是反法西斯同盟,前者依据《租借法案》不设限地向后者提供物资。但是,在德国投降后,美国随即停止对苏援助。随着双方在对外政策上的冲突日益加剧,尤其是围绕中东欧和德国问题的冲突,1947年底,美国对苏联的战略物资禁运已成定局。1948年3月,杜鲁门政府正式实施对苏战略禁运。
从国家利益角度看,国际贸易往来具有安全外部性。一方面,贸易往来可以增加国家财富,使国家有更多资源投入军事。另一方面,由贸易交换获得的许多物资可直接用于军事或提高军事潜力,进而增强盟友军事实力。二战结束后,增强苏联的军事实力对美国而言已经不具必要性。相反,在两国战略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美苏终有一战的预期下,对苏贸易已不符合美国战略利益。阻止苏联获得美国及西方先进技术有利于美国保持技术优势。同时,伴随着日渐激烈的反苏宣传、日益升温的与苏地缘竞争,强硬反苏成为一项美国的“政治正确”,成为总统候选人追求政治利益的必要选项。此外,由于美苏在社会层面缺少互动和联系,美国国内也缺少支持苏联的利益集团,无法形成抑制反苏力量的国内势力。同时,美国还裹挟盟友与伙伴国建立了庞大的国际阵营增强战略禁运效力,这一国际阵营反过来使得美国对解除制裁更为忌惮,因为其担忧自身示弱会引发盟友更多地放宽对苏经济封锁。总之,取消对苏战略禁运既不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对政客而言也几乎无利可图。
在制度层面,对苏战略禁运是美国经济制裁中制度化水平最高的一次。美国在二战时期建立了庞大的战争机器,它随着冷战的展开不断制度化并演化为国家安全体制。
传统上,美国属于议会权力强大的国家,国会在外交事务上比其他西方国家拥有更大影响力,因此美国政治体系中的否决点更多。出台政策困难,反转或结束政策更困难。在1946年的国会中期选举中,共和党大获全胜,重新掌控了参议院和众议院,使杜鲁门政府面临很大挑战。不过,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国会还是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杜鲁门政府的政策,通过了多个奠定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法律,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给予了行政部门相当大的自由度。而且,在对苏立场上,由于反共意识形态强烈,国会共和党人在对苏禁运问题上比美国行政部门更加强硬,希望断绝与苏联的一切商贸联系。
从信息方面看,在二战结束后,美国对苏联社会制度、对外政策的怀疑迅速主导了美国国家安全话语。凯南的“长电报”阐述了美国对苏战略的基础:苏联不会接受与美国和平共处,苏联神经质式的多疑会使它尝试各种途径来追求美国的完全毁灭,并且苏联难以被理智说服(impervious to logic of reason),只接受权力逻辑,需要美国强力反制。凯南的观点在另一个奠定美国冷战战略的重要文件——克利福德-埃尔塞报告(Clifford-Elsey Report)中得到呼应:美国认为美苏两极结构是国际社会的新特征,美国将美苏冲突的本质视为“自由”和“奴役”的价值体系冲突,是完全不相容和不可缓和的冲突
(二) 美国对苏谷物禁运
与美国对苏战略禁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80年美国对苏实施的谷物禁运。在1979年末苏联入侵阿富汗后,美国总统卡特于1980年1月4日宣布对苏实施谷物禁运。美国选择以谷物禁运回应苏联入侵阿富汗是因为受到了阿拉伯国家石油禁运的启发,认为出口商品可以作为一种对外政策武器。苏联对谷物有较大进口需求,是美国主要的谷物出口国。同时,由于1979年谷物歉收严重,低于目标产量21%,缺口达4800万吨,苏联于是打算进口3500万吨谷物来满足国内需求。但国际谷物供应来自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苏联谷物缺口中的2500万吨将要来自美国。
从利益角度看,谷物禁运并不涉及美国的核心国家利益,是否出口谷物对与苏战略竞争并无显著影响。
在制度方面,对苏谷物禁运的法律基础是1978年的《出口管理法》。虽然该法没有规定解除时限,卡特也没有说明制裁期限,但其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在回答国会质询时表示,制裁将在苏联军队撤出阿富汗或被证明无效后结束。
在信息方面,苏联在冷战时期被塑造为美国头号敌人,对苏强硬也一直是美国最安全的政治立场。在卡特刚刚开始实施谷物禁运的时候,这种对苏强硬的态度使他得到大众的普遍支持。
综上所述,解除对苏谷物禁运几乎不存在多大国内政治成本。虽然在里根胜选后,几名内阁成员对解除禁运表示过疑虑,但美国还是迅速结束了制裁。
(三) 美国对巴基斯坦核制裁
美国对巴基斯坦的核制裁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认定巴基斯坦秘密建造铀浓缩设施,遂援引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赛明顿修正案,The Symington Amendment)
从利益角度看,自巴基斯坦建国以来,美巴保持着较为积极的双边关系。虽然双边关系有起伏,但巴基斯坦长期是美国重要的贸易对象、安全合作伙伴和军事经济援助对象。由于长期的经济、政治和安全互动,美国内部也产生了一些维持美巴关系的利益集团,其中农业和军工部门是两大代表,其对于推动放松、解除对巴核制裁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农业方面,巴基斯坦是美国重要的农业出口市场,尤其是白麦,也是美国各类小麦的第三大买家。美国太平洋西北部是小麦主产区,每年有1/3的小麦出口到巴基斯坦。
推动美国解除制裁对军工部门同样有利,因为巴基斯坦长期以来是美国军售的重要对象。军工集团在1998年《印巴缓解法》的出台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在该法通过之后,克林顿政府迅速为美国在印巴军事训练项目提供资助,并为巴以前购买的28架F-16战斗机提供补偿,包括3.25亿美元现金、1.4亿美元物品。
此外,南亚裔尤其是印裔美国人也是美国解除制裁的一股力量。迎合这些人的要求也符合一些政客的选举利益。由于美国对印巴核制裁捆绑在一起,受影响较大的印裔美国人在游说解除对印制裁的同时也推动美国解除对巴制裁。
最后,由于核恐怖主义一直被美国视为最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如果过度制裁使巴基斯坦脆弱的经济雪上加霜,陷入混乱,那么就会刺激巴国内伊斯兰极端主义抬头,并可能把核材料、核技术扩散到其他伊斯兰国家,尤其是伊朗。
从制度角度看,美国对巴制裁较容易放松和解除。美国对巴制裁主要依托于国会立法,包括《武器出口管制法》《对外援助法》《农业出口纾解法》《印巴缓解法》以及《2000财年国防部拨款法》。其中,前两部规定了触发制裁的条件和具体的制裁措施,后三部则主要为上述制裁提供豁免。在上述法律中,《农业出口纾解法》和《印巴缓解法》属于专门针对巴基斯坦的法律,其他则为通用性法律。根据前两部法律,只要总统认定巴基斯坦符合特定条件(如拥有、引爆核爆破设备),该法规定的制裁机制就自动生效。在当代的技术和信息条件下,无论是拥有还是引爆核武器都属于相对公开、客观的事实,总统几无可能长期隐瞒相应事实。而且,这两部法律虽然清晰明确地规定了触发制裁条件和具体的制裁措施,但没有设定放松和解除制裁的条款。换言之,放松和解除制裁必须由国会通过新的法律进行修正。由此来看,在对巴制裁方面,美国国会给行政部门设置了障碍。不过,在对巴正式制裁开始不久,美国国会就开始了改制的进程。《农业出口纾解法》就特定产品粮农产品和药品设定有限期制裁豁免,《印巴缓解法》授予总统1年期豁免非军事制裁的权限,《2000财年国防部拨款法》则授予总统无限期豁免非军事制裁的权限以及有条件豁免军事制裁的权限,前提是总统向国会证明豁免制裁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从改制的法律文本和进程看,总统获得的豁免权限不断增多,解除制裁的灵活度不断增加。截至1999年10月,总统在对巴制裁问题上获得了不受国会钳制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巴基斯坦不继续进行核试验,总统认定解除制裁符合国家安全利益,总统就可以解除所有对巴制裁。根据国际形势的需要,美国总统充分利用制裁制度赋予的灵活性,迅速解除了对巴制裁。而在“9·11”事件背景下,国会对总统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对总统解除对巴制裁的决定也毫无异议。
最后,巴基斯坦自1954年起即成为美国盟友,冷战期间是美国在南亚、中东与苏联对抗的一个支点,长期得到美国的军事和经济援助。从信息角度和对巴基斯坦的认知上,长期的友好关系以及军事援助使巴基斯坦在美国的安全战略中没有被视为威胁,而只是被视为一个问题。巴基斯坦不稳定的政局、社会以及不时的军事政变使其成为一个问题国家。
概言之,美国解除对巴制裁没有遇到太大阻力,而由“9·11”事件开启的全球反恐战争则大幅助推了这一制裁的解除过程。
(四) 美国对朝鲜核制裁
与巴基斯坦相比,美国对朝核制裁的逻辑、内容、历程和结果迥然不同。美国对朝制裁的历程要追溯到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自1950至1993年,美国以国家安全、非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支持恐怖主义等理由对朝鲜实施了范围极广且力度极大的制裁。美国对朝核制裁大致可以从1993年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引发第一次朝鲜核危机算起。美国对朝核制裁进程与冷战时期的对朝制裁密切相关,可以2009年朝鲜退出六方会谈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1993年至2009年),美国很少因核问题对朝发起新的制裁。相反,美国主要通过放松历史上因其他议题实施的制裁作为“胡萝卜”,换取朝鲜在核问题上的让步。比如,在1994年达成《关于解决朝鲜核问题的框架协议》(简称“核框架协议”)之后,美国在金融交易、矿物进口和人道主义捐助等方面小幅放松了制裁;在1999年朝鲜宣布暂停导弹试射之后,美国大规模放松制裁,放开了大部分对朝民用品的贸易和赴朝旅行;2008年,美国先后宣布终止对朝适用《与敌国贸易法》,从支恐国家名单上删除朝鲜并解除相应制裁,以推动朝核六方会谈。
第二个阶段(2009年至今)则截然相反,恢复和升级制裁、对朝极限施压成为美国对朝政策的绝对主导方面。在六方会谈破裂后,朝鲜不断进行核导试验试射,美国不但恢复了此前已解除的大多数制裁,而且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大量的制裁措施,包括自2011年起全面停止对朝贸易,自2015年起把朝鲜最高领导人、政府和执政党列为制裁对象,2016年把朝鲜视为“主要洗钱关注对象”,2017年再次把朝鲜列入“支恐国家名单”等。另外,作为对朝极限施压的一部分,美国还不断升级对朝的次级制裁,尤其是次级金融制裁,阻止第三方与朝鲜开展经济往来;以联合国安理会为平台不断推动对朝国际制裁升级;不断通过新的行政命令和国会立法,把对朝制裁制度化、法律化。
从利益角度看,解除制裁朝鲜的成本极高。第一,由于历史原因,美国不但完全禁止了对朝军售和两用品的出口,而且对朝民用品贸易也微乎其微。在1993至2009年期间,美国曾放开对朝民用品贸易,但是美国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1951年《贸易协议延伸法》、1961年《对外援助法》等明令禁止给共产主义国家或非市场经济体以最惠国待遇。因此,即便在美国大幅放松制裁的时段,双边贸易仍然不足为道。
从制度角度看,美国对朝制裁源于更多数量和形式的法律权威。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援引的用于制裁朝鲜的法律共有25部,以及6份总统行政命令。
此外,美国行政部门解除对朝制裁的难度还蕴藏在专门性法律的文本之中。一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报告和执行机制。例如《朝鲜制裁与政策增强法》分别要求总统和国务卿在规定时间内向国会报告关于落实该法和美对朝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明确要求总统制定相应法规严格执行该法,并及时向国会报告进展。上述报告和执行机制增强了国会在解除对朝制裁问题上的作用,限制了行政部门放松或解除制裁的灵活性。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了非常明确且苛刻的解除条件,例如《朝鲜制裁与政策增强法》规定,只有在朝鲜满足全部、可核查和非可逆地废除核生化放射性武器项目及相应的运载工具项目,释放全部政治犯,停止审查和平性政治活动,以及建立公开、透明和代议制社会等多项条件之后,美国才可解除制裁。这些条件涉及朝鲜的根本政治制度,几乎属于无法实现的目标,显然无助于美朝良性互动和制裁解除。
从信息角度看,与巴基斯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朝鲜的核计划及最终拥核在美国被建构成一项非同寻常的国家安全威胁,是一个政治上无法被接受也毫无妥协空间的问题。朝鲜被视为美国的威胁,是“邪恶国家”和“流氓国家”。道德化的语言往往绝对化,使得任何妥协都极为困难。美国的媒体和电影中存在对朝鲜漫画化的、极为刻板的描述。朝鲜回应美国敌意所不断做出的激烈、直白和强硬的言行反过来加强了美国的威胁认知,强化了美国对朝的刻板印象。朝鲜公开的言行(如发展中远程弹道导弹)具有明显针对美国和与美国对抗的色彩,这种信息互动造成的印象是未来的美朝关系主题是冲突。这种信息上的单一和敌意的互相强化促使制裁延续。这从美国主流外交与安全智库的讨论中可以管窥一二。近年来,大量对朝政策讨论围绕制裁效果如何、如何严格执行现有制裁以及如何进一步扩大制裁等问题展开,几乎听不到放松和解除制裁的声音。
由此可见,美国解除对朝核制裁的国内成本非常高昂,对朝制裁即便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也延续下来。
(五) 案例小结与扩展
从前述的4个案例可以看出,实力差距、国内政治成本均为影响制裁结束问题的重要因素。在实力差距较小的美苏之间,由于国内政治成本上的差异,美国的战略禁运制裁一直延续,而小麦禁运则得以迅速取消。虽然由于实力差距较小,苏联在两起制裁中都被塑造成了美国最重大的威胁,但是美国的国内政治过程以及两起制裁的制度化程度差异等使取消制裁的政治成本大相径庭。因类似议题遭遇美国制裁的巴基斯坦和朝鲜都属于与美国实力差距大的国家,对美国的威胁客观上较小,因此国内政治成本对制裁解除的影响更大。其中,巴基斯坦与美国的贸易联系以及与美国的安全关系使其在美国有一定的支持者,而与美国隔绝的朝鲜则面临几乎全面反对它的美国国内各种团体,因此解除对两者制裁的政治成本截然不同。
另外,虽然以上4个案例都论及国家实力差距,但没有直接比较和探讨在国内政治成本相似的情况下,制裁双方实力差距不等情况下的制裁结束问题。例如,美国解除对苏战略禁运和对朝核制裁的国内成本均极高,但苏联、朝鲜与美国的实力差距大小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评估实力差距对制裁解除的影响呢?与之类似的是对苏联谷物禁运和对巴核制裁的解除问题。本文认为,与对苏战略禁运相比,解除对朝核制裁更具可能性。在苏联解体后,作为苏联国力主要继承者的俄罗斯依然遭受了美国的重重打压。即便是在俄罗斯于20世纪90年代极力向西方靠拢时,美国依然视其为重要战略对手,大致维持了原有的战略禁运。而对于朝鲜,解除制裁并非不可想象。一是美国在2009年之前曾大幅放松过对朝制裁;二是美国对伊朗和古巴等其眼中与朝鲜相似国家的制裁都出现过松动甚至部分解除的行为。因此,美国解除对朝核制裁尽管存在较大阻力,但也是有可能性的。俄罗斯的处境则说明,在同为国内政治成本高且实力差距较小的情况下,解除制裁要更为困难。对比美国解除对苏谷物禁运和对巴核制裁的过程可以看出,后者极其顺利,几无阻力。前者则遇到一些阻碍,包括里根内阁核心成员的反对,而反对理由与美苏两国实力差距直接相关,即解除制裁会给苏联传递美国软弱的错误信号;对实力较弱的巴基斯坦解除制裁则无需担心示弱。
四、 结论
结束制裁是一个重要但相对被忽略的制裁环节,关于结束制裁问题的研究较少且缺乏系统性。本文通过考量实力差距和国内政治成本两个因素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可以较好地解释制裁的结束,也可以给政策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双方的实力差距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既成事实,因此对被制裁方而言,推动制裁方解除制裁主要应着力于影响其国内政治。首先,被制裁方可采取措施影响制裁发起国的利益集团,以此推动制裁的解除。不过,反击措施要给发起方特定利益集团造成集中且高昂的成本。只有这样,相关团体才会动员起来反对制裁,形成对发起方当政者的政治压力。对美国而言,农业团体和中西部摇摆州是重要的攻击点。如果反击带来的损失涉及的人群广但强度弱,那么将很难取得效果。其次,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发起国政治制度及其运作,避免卷入其国内政治的缠斗当中。最后,两国间的互动和信息塑造对制裁的解除也很重要,单一、强硬的信息会使双方敌对立场固化,推高解除制裁的国内政治成本。